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而許訴之變更或追加或以訴
為非變更或追加之裁判,不論其說明之理由如何,依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第一項規定,均不得聲明不服。第一審法院既認被上訴人所提起之訴訟無
變更追加,則上訴人就此要無聲明不服之餘地。
(90年台上字第18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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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日期文章:201404 (2)
- Apr 16 Wed 2014 13:00
民事訴訟法第258條
- Apr 02 Wed 2014 12:22
民事訴訟法~補充判決
【裁判字號】:85年台抗字第167號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裁判日期】:民國 85 年 04 月 11 日 | 【裁判要旨】: |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及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條之規定,得聲 請補充判決者,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或法院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之聲請者為限,至忽視免為假 執行之聲請,不在得聲請補充判決之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