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車禍理賠實務100招 (19)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網友問:

我騎機車下班發生了車禍,我的方向閃紅燈對方貨車駕駛閃黃燈,我右手手臂粉碎性骨折,住院了30天後出院,之後一直回診復健半年,...後來右手無力經診斷殘廢....
因園區工作責任制的關係,下班後並未立刻離開公司.....
 
請問:
我延後下班途中所造成的傷害是否為職災?
我右手不能舉起來經診斷殘廢,應找肇事者還是公司賠償?
 

一. 延後下班?
 

    應視是否為處理公事或處理私事而定...如為處理公事不算延後下班...反之如為處理私事則不算下班車禍職災



二. 下班車禍職災(通勤職災)?

1.在勞基法
何謂「職業災害」?
勞動基準法並沒有明確定義,因此只能參照其他法律,如「勞工安全衛生法」的解釋。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4規定,所謂「職業災害」係指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四項所稱職業上原因係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就業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2.在勞保法規是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如符合規定則可視為職業災害: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 適當時間 
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 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 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 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四. 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五. 闖越鐵路平交道。
六.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
    駕駛車輛。
七. 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八. 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
    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九. 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三.本案經深入了解後確定為通勤職災(上下班車禍職災),除了向肇事者要求賠償外,還向公司要求職災補償....
 
 
四.勞保失能拒賠爭取/合法權益爭取:(03)5349-619    0932-938-778     或加賴ID:0932938778  /  曾老師***
 
如果您本身或親友有類似以上情形,請立刻來電諮詢,一通電話有可能幫您爭取到一筆不少而且屬於您本來就該有的理賠喔!
 
 
#通勤職災
#上下班車禍職災
#車禍損害賠償
#勞基法殘廢職災補償
#勞保職災失能給付
#勞保職災給付
文章標籤

曾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老先生車禍頭部外傷10個月後肺炎死亡,保險公司拒賠強制險死亡給付200萬有理?

 

死亡證明書修1.jpg

甲先生107年4月間因車禍頭部外傷蜘蛛膜下腔出血急診後送加護病房,同月底出院....同年6月肺炎住院20日...108年2月初死亡...

 

死亡證明書:

死亡方式:自然死

死亡原因:

1.直接引起死亡之疾病或傷害:慢性阻塞性肺病併呼吸衰竭

2.其他對於死亡有影響之疾病或身體狀況(但與引起死亡之疾病或傷害無直接關係者):甲狀腺亢進;蜘蛛膜下腔出血

甲先生繼承人乙小姐向丙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死亡給付,丙保險公司以甲先生係因肺炎死亡(非車禍意外)拒賠...

 

後來~曾老師接受繼承人乙委任,本案再一次向丙保險公司申請死亡給付...經過大約三個月努力終於理賠200萬....

 

本案賠與不賠相差200萬,差距不可說不大!

為什麼如此呢?

難道保險公司專門欺負老實人...其實倒也不是

主要關鍵在於~

一般車禍受害人發生車禍後沒有辦法詳細清楚說明車禍之前因後果

保險公司承辦人受理案件後聽不懂受害人之說明或是受害人提不出有力證明

結果~保險公司當然是拒賠!

而專業車禍處理人員對於類似案件有專業也有經驗,針對保險公司疑問能夠準備足夠證明及前因後果詳細說明

結果~保險公司當然會依照保險條款照章理賠死亡給付200萬

 

因此,如果保險公司拒賠您的車禍案件,先不要絕望也不必謾罵保險公司不通人情,不妨找專業人員幫忙或許會有不同的結果喔!!

(車禍諮詢電話:0932-938-778/加賴ID:0932938778/曾老師)

文章標籤

曾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92563.jpg

        (上圖示非本案)

18歲的小琪騎機車下班時被後面小貨車追撞了!     小琪右手臂神經叢受損無法舉手恐有殘廢之虞,機車全毀估價35000元...

但是對方都不聞不問,小琪打電話給他也不接....接下來怎辦?  

 

 

 

曾老師建議:

一.看對科看對醫生:臂神經叢損傷常常被忽略或誤診延誤黃金治療期....以致殘廢(已發生多起案例!)所以記得第一步先看對醫生正確治療

二.肇事責任:肇事影片或照片,初判表,鑑定意見以確定肇事責任....本案小貨車未保安距追撞前方機車應為肇事原因,機車無肇事因素

三.申請殘廢補償:對方不聞不問搞失蹤,無法當面談和解賠償....所以先申請殘廢補償應是正確選擇....本案可能爭取90萬~100多萬(視保險種類及保額而定)

四.調解或和解:準備相關單據文件後,申請調解要求肇事貨車司機及其雇主連帶賠償....本案受害人小琪僅18歲....求償項目有財物損失費用,醫療費用及急救費用,交通費用,慰撫金,看護費,工作能力減損...最高可能爭取上千萬賠償

五.打官司:刑事提告,民事求償...如果和解不順利,可以自行或委任律師對肇事者提告過失傷害罪,再附名求償(或民事求償)

六.委任專業協助處理:

**如對[車禍處理]有疑問,請儘管來電詢問0932-938-778或(03)5349-619   或   加賴   Line  ID:0932938778    /  桃竹苗車禍處理中心 -曾老師

 

文章標籤

曾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案例一.小王在騎機車回家時,被後面小貨車追撞,致左小腿骨折...

案例二.小王騎機車下班被後面小貨車追撞,致腦出血緊急送醫急救,變成植物人....

 

告訴,係指犯罪之被害人或其他依法有告訴權之人,以被害之事實,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報告,請求追訴犯罪。   

案例一中小王因車禍受傷,對造小貨車司機未保安距追撞前車應負肇事責任...小王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自可於6個月內向處理警員或直接至檢察署提告過失傷害...

可是 ...案例二中受害人小王因車禍已經變成植物人,又該如何提告呢?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又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害人之告訴權與被害人配偶之告訴權,係各自獨立而存在,被害人雖未於

告訴期間內提出告訴,其配偶仍得於告訴期間內合法提起告訴。(94年台非字第42號)
 

     

...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23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並得為告訴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若被害人已死亡,而死亡時已逾告訴期間者,其直系血親,固不得再行告訴;惟被害人死亡時,尚在告訴期間之內者,其直系血親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得為告訴。倘該直系血親因欠缺意思能力,致不能行使告訴權時,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於此情形,其告訴期間,應自該直系血親得為告訴,即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方符合立法之本旨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1113號刑事判決參照)。

 

***如有疑問可來電諮詢:(03)5349-619; 或加賴ID:0932938778/曾老師

文章標籤

曾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Q:車禍我可以跟對方要求什麼賠償?
 

 

A:一.每件車禍和解金額不同!!主要關鍵在於肇事責任及雙方損失(或傷勢)的差異
 
 
二.車禍受害人可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傷害醫療給付:
 

1.)急救費用: 例如救護車費用

2.)醫療費用:例如掛號費,自負額,診斷書費,膳食費每日$180元

3.)接送費用:例如轉診,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來回各算一次,合計最高以$20000元為限

4.)看護費用:例如住院期間傷情嚴重所需之看護費,出院後如須看護,須要醫師於診斷書上清楚註明,每日$1200元,最高30日為限

5.)病房費差額:每日以$1500元為限

6.)輔助器材費用:診斷書上醫師註明必要之輔助器材所須之費用,例如義肢器材最高$50000元,其他醫療器材最高$20000元

7.)傷害醫療給付最高以$20萬元為限

 

8.)殘廢: 如果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殘廢,最高可申請給付$200萬


三.調解時受害人可向肇事人要求賠償項目:

1.)財物損失: 例如車禍導致之機車,衣褲,眼鏡等損壞

2.)後續治療費用及其他醫療: 依傷勢預估後續之療養費用及其他非健保醫療費用,例如國術館等民俗療法


3.)看護費: 需有診斷書


4.)工作損失:

5.)精神損失(慰撫金或非財產損失)  :  依據身份,地位,評估身心受創程度,來要求對方賠償,
無一定確定金額

文章標籤

曾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資料來源:https://www.rmim.com.tw/news-detail-1631

 

椎間盤突出手術成殘 傷害險不賠?

 

 
5月號(293期)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雜誌  文●方雪俐

 

許能全向N產物保險公司投保個人責任附加傷害險,保額五百萬,外加傷害醫療日額給付一千五百元、住院慰問保險金(一次傷害慰問金)給付三千六百元以及傷害醫療實支實付五萬元。他想這樣保應該可以心安了。直到有一天……

 

一場車禍 住院一○二天

許能全家住員林,那一天是週末,他騎車到台中去找朋友,回家路上被一輛汽車從後面追撞,雖然沒有嚴重外傷,但是當下腰背劇痛,一陣暈眩讓他跌坐馬路無法站立。

經緊急送醫後,被診斷出第四、五腰椎椎間盤突出,從此展開許能全前後進出四家醫院、住院一○二天,以及和N公司長達五年爭訟的紛紛擾擾。車禍發生後,許能全被送到林新醫院急診,腰椎第四、五節受傷害壓迫到神經,導致嚴重背痛,腿麻無力,住院治療十三天狀況未見改善,因此轉往光田醫院求診。醫師幫他做了第二、三、四、五腰椎後方減壓手術和椎體融合與術後復健,因此住院二十六天,之後為了往返方便,分別到署立彰化醫院住院復健治療三十八天、員林郭綜合醫院住院復健治療二十五天,前後總共住院一○二天,光是自費醫療費用就超過二十萬元。

 

手術後 變成七級殘

更糟的是,經過八個月治療和復健,許能全的脊柱傷害仍無法改善,不論身體前屈或後仰都非常困難,正常腰椎(脊柱)生理運動範圍的角度為前屈約四十五至五十度,後屈約三十至三十五度,前後屈範圍共約七十五至八十五度,而光田醫院的診斷證明顯示許能全的「腰椎活動受限,前屈十五度,後屈十度」,亦即活動範圍只有二十五度,僅及正常範圍的三成左右。許能全於是向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經核定為給付標準表中第八之一項「脊柱遺存顯著畸形或顯著運動失能」第七等級失能,核給四四○日給付。接著許能全向N產險公司申請合計一○二天住院日額十五萬三千元(一五○○元×一○二)、住院慰問金三千六百元以及實支實付醫療費用五萬元,合計二十萬六千六百元。另外,因為許能全已符合傷害險殘廢標準表中七|一|一項「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第七等級,應給付四○%保險金,因此另外申請殘廢給付二百萬元。

 

保險公司拒賠殘廢敗訴 不服上訴

在醫療費用的部份N公司沒有異議,但是殘廢給付卻遭拒賠,主要原因在於N公司認為許能全早有腰椎退化性病變併骨刺生成、退化性纖維軟骨、局部性鈣化、黃韌帶肥厚、脊椎孔狹窄等情形,治療成殘並非車禍所致。許能全在N公司求償不成後,告上法院。後經台中地方法院判賠,N公司不服上訴。椎間盤突出通常是很多因素造成的結果,包括外傷、退化或椎間盤長期不正常的負載等。而椎間盤突出是外來傷害所致或退化的結果,必然會影響傷害險的理賠,但要在兩者間做出判斷的確很困難,許能全的狀況就是典型實例。雙方有歧見的原因在此,法官要釐清的也就是這一點。車禍當時許能全到林新醫院急診時,磁振造影(MRI)檢查結果顯示「第四、五節腰椎間椎間盤突出併神經根壓迫及第二、三、四節腰椎間輕微椎間盤突出」,後來在光田醫院的磁振造影檢查則顯示「腰椎第二、三腰椎間,第三、四腰椎間椎間盤輕微突出,神經根壓迫不明顯;第四、五腰椎間椎間盤突出明顯併雙側神經根壓迫」,診斷為腰椎第二至五節狹窄及椎間盤突出症。

 

保險公司:失能是退化病變手術所致

而在光田醫院進行第四、五腰椎椎間盤突出切除減壓手術,以解除神經壓迫症狀時,因為「術中見腰椎二至五節嚴重黃韌帶增生併神經根壓迫及腰椎不穩定狀態」加上脊椎孔狹窄且合併椎間盤突出,因此在徹底切除黃韌帶後,又做了後位腰椎體間融合手術(即將腰椎體的植入物連結固定)。因為第四、五腰椎椎間盤突出的切除手術不適合也不必要做椎體間融合手術,且單純切除第四、五腰椎椎間盤突出與神經根的手術並不會造成脊柱運動障害,因此N保險公司主張許能全的失能是椎體間融合手術直接導致,而非車禍事故所直接造成,且嚴重黃韌帶增生通常是脊椎長久受力負重而造成的退化性病變,加上放射線報告和病理報告都看得到許能全腰椎退化的證據,因此術後失能不在傷害險的給付範圍。

 

保戶:從無椎間盤突出病史

而許能全則主張,雖然車禍之後做的檢查顯示自己的脊椎原有腰椎退化性病變併骨刺生成、退化性纖維軟骨、局部性鈣化、黃韌帶肥厚、脊椎孔狹窄等情形,但是在車禍發生前他並沒有背痛、雙下肢麻木、疼痛及無力的症狀,也沒有「椎間盤突出而壓迫神經」病史。他是因為車禍受傷造成第四、五腰椎椎間盤突出,接受手術,術後才造成脊柱運動障害。許能全認為N保險公司「以各種不當臆測及推論,意圖逃避契約責任,混淆真相並欺瞞保戶,道德可議。」

 

高院:車禍才是最直接原因

高院綜合兩方說詞與各醫院的檢查報告、診斷書、健保就診記錄,以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和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結果認為,雖然許能全確有前述腰椎退化性病變等情形,但發生事故前,並無背痛及雙下肢疼痛麻木等症狀,若沒有車禍外力造成椎間盤突出導致的神經壓迫症狀,並無立即做椎體間融合手術的必要性。但是因為車禍造成許能全第四、五腰椎椎間盤突出,合併原有腰椎退化性病變等問題,使得神經壓迫惡化,因此才導致必須做椎體間融合手術。而雖然手術可以單純部分切除第四、五腰椎突出的椎間盤,但是骨科醫師考量許能全原有的腰椎退化性病變,所以選擇大範圍切除腰椎椎板、椎間盤,至於手術中可見的腰椎不穩定現象,倘若不施行椎體間融合手術,恐造成腰椎更不穩定,因此選擇椎體間融合手術,並無不當。如果不是車禍,許能全無須立即做椎體間融合手術,也不致於提早受有「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的殘廢結果。因此高院法官依「主力近因原則」認定,許能全提早受有「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的殘廢結果,最直接的原因是車禍意外事故,因此判N保險公司敗訴,必須依約給付醫療費用二十萬六千六百元與七級殘給付二百萬元,合計二百二十萬六千六百元,加計五%延遲利息。

腰椎退化問題多 老化意外一線間

N公司在地院與高院都敗訴,雖然仍可上訴,但從一、二審的裁判意見不難理解,雖然許能全有諸多退化病變,但他原本行動自如、生活作息正常,也沒有相關病史,以及光田醫院採取的手術是必要性醫療行為等,都是支持法官判定車禍意外是引發及加速病症惡化的原因。

人類是直立脊椎動物,長時間站立和負重都會導致腰椎慢性退化病變,萬一發生意外導致類似本案的狀況,難免發生手術與術後的脊柱運動障礙究竟是退化或外傷所致的區分問題,許能全與N公司之間的爭議想必非單一個案。

 

***保險拒賠申訴/爭取合法權益諮詢:(03)5349-619    0932-938-778/曾老師****

#保險拒賠乃保險公司常態

#曾老師針對爭議點據理力爭爭取合法權益

 

文章標籤

曾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如果我在甲地發生車禍,當時沒有報警,可以隔天去警局備案嗎?      一定要在甲地的警局申請嗎?

  可以在乙地申請嗎?

 

 

Ans:

一.發生車禍應立即打電話110通知警方至現場處理,警方至現場後,首先將受傷者送醫,其次做車禍現場拍照;並測量血跡,散落物等證物之相對位置距離據以製作<車禍現場圖>和保留車禍各項資料證據

後續,如果車禍當事人因故未和解,逼不得以必須以訴訟方式處理,那麼警方現場處理相關資料,包括<現場圖>,<現場照片>,<筆錄>...絕對是法官判斷雙方<責任>最重要,關鍵的資訊

二.如果當下未報警現場處理,<備案>也可以,不過效力不同,備案效力較差,有可能不被承認,也可能肇事雙方因事過境遷證據遺失而各說各話

三.<備案>原則上回發生地警局比較不會被警方拒絕,另外也要會同對方一起去,並攜帶受損車輛,身分證,印章...  

四. 如有其他疑問,請來電諮詢:03-5349619   或加賴ID:0932938778/曾老師     

 

文章標籤

曾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很多網友問:車禍發生後,因為受傷或是還沒和解...等原因,車輛可以先行修理嗎?

 
 
 
Ans:
一.受損車輛可送廠先估價+拍照,再電話或書面通知對方勘車以[確定受損部位及修理金額].

二.接下來如果對方願意賠償,就和解+拿錢+修車  ;  如對方不願賠償,仍可先修車,惟應保留(一)之証據再向對方民事求償!!
 
三.如有其他疑問,請來電03-5349619   或加賴ID:0932938778/曾老師
 
文章標籤

曾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新聞報載:(車禍)肇事悔賠償 85歲發明師脫產...

依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惟此必須是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始應依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處斷,

 

若在強制執行實施後,僅將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予以損壞、除去或污穢,並無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自己財產之可能,即應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妨害公務罪,無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適用之餘地

 

(參見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非字第二十八號判例要旨)。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侵害債權罪)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債權人撤銷權)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肇事悔賠償 85歲發明師脫產

 

自由 更新日期:2010/11/03 04:11

 
 
 

54萬分36期 只付3期

 

 

 

自由時報記者何瑞玲/台北報導〕發明教師變被告!擁有10多項發明專利的85歲退休教師楊德岑,去年在台北縣鶯歌與蔡女發生車禍,經調解允諾分36期賠償54萬元,付了3個月,撐過6個月告訴期限後,拒絕再付錢,還將名下房產過戶他人、帳戶提領一空,涉嫌脫產,板橋地檢署昨天依毀損債權罪起訴。

 

 

 

楊德岑曾說,「生活中有太多不好用或不方便的地方,只要肯動腦筋,就有機會成為發明家」,但他這次動腦筋,似乎用錯地方。

 

 

 

拖過6個月告訴期

 

 

 

被害人蔡女認為,楊德岑是假意和解,為了拖過車禍傷害的6個月告訴期,涉嫌詐欺;但檢方認為,楊德岑與蔡女的車禍傷害告訴案,鶯歌鎮調解委會員已調解成立,由楊德岑從98年8月到101年7月止,按月給付1萬5千元和解金,但楊只給付3期,還將名下鶯歌鎮房地產,設定抵押權給韓姓友人,並向韓某借款30萬元,99年1月將19萬餘元退休俸提領一空,再將名下房子過戶給不知情陳女,犯行是為避免蔡女求償,觸犯的是毀損債權罪

 

 

 

檢考量年紀 求刑6月

 

 

 

楊德岑到案後坦承犯行,檢方考量他年事已高,因一時失慮誤觸法網,求刑6月,並請求法院給予緩刑3年...

  
文章標籤

曾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小張駕駛自小客車迴轉時,不慎碰撞直行之計程車,被碰撞失控的計程車再撞上停等紅燈的機車...

造成計程車,機車嚴重變形受損,機車騎士小王左膝後十字韌帶損傷...

 

車禍事故發生後,小張的保險公司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

判表",初步判斷此次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應為肇事主因, 於是按照保險契約理賠計程車受損部分之修復費用,然而,對於另一車禍受害人小王,卻因和解金額問題遲遲無法和解,以致小王一氣之下,去法院對肇事者提起失傷害告訴...經過漫長的訴訟程序煎熬,小張終於被迫接受法官建議以11萬和小王在庭上成立調解,

原本以為此次車禍案件終於告一段落,豈知另一惡夢才要開始...因為機車騎士小王發現-自小客車駕駛小張只是受僱於xx公司之職員,根據法律規定:關於車禍賠償問題,公司與駕駛小張負連帶賠償責任,於是又對小張服務之xx公司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告訴....xx公司基於責任,也被迫接受法官建議以26萬和小王在庭上和解...

案件至此,自小客駕駛小張及其服務之xx公司,總共承諾賠償37萬元給受害人小王,接著,轉而要求承保之保險公司理賠37萬,保險公司卻認為

"理賠員未參與和解駕駛人小張(非車主)非被保險人",所以拒賠......

 

A:本案委任人(被保險人)對於保險公司的無理拒賠,心理十分憤怒又無奈...

憤怒的是-保險保了快10年,保險公司業務員每次來收保費時總是很客氣又很勤快,

這次倒楣發生車禍,要賠給受害人(受傷的人)37萬,到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竟然遭到拒賠!

 

另一方面,無奈的是-保險公司財大氣粗,一般人既無專業也無財力與之對抗!

因此,委任人雖然憤怒且無奈卻也無計可施,最後幾乎要放棄了...

偶然之中,看到車禍諮詢曾老師之車禍相關問答,連絡上曾老師並且瞭解委任處理之流程後,

隨即決定將本車禍案件委任給專業理賠人員處理,因為他知道這是"死馬當活馬醫"反正自己也沒有損失!

曾老師接受委任後,首先,請委任人提供車禍相關資料,包括"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現場照片,行

照,駕駛執照,保單",即積極連絡保險公司承辦人員對案件進行瞭解,並交涉處理;

處理過程中尤其對於保險公司的老大心態及"收錢一款面,賠錢又一款面"負面形象感受深刻!

深深覺得保險公司真是欺人太甚,因此決定一定要全力以赴-幫委任人爭取應有之權利!

 

在與保險公司理賠員交涉處理中,得知二個問題:

第一是該保險公司理賠員專業不足,誤以為"理賠員未參與和解"就可以拒賠, 

第二是保險公司理賠員未提供保戶必要之協助,

以致保戶不知所措!

 

因此曾老師就對不專業又無服務熱忱的保險公司理賠員展開強烈的反擊,

當然有理走遍天下,保險公司莫名其妙,無理拒賠的原因(謊言)瞬間被戳破~

最後,保險公司只好乖乖答應賠錢...願意理賠給被保險人20萬元,讓被保險人(委任人)得到本來應有之賠償(權利),

也終於平復~~~委任人~憤怒~委屈~無奈的心情!

 

 

***車禍諮詢:(03)-5349619;或加賴ID:0932938778/曾老師

文章標籤

曾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大台中新聞-沙鹿手脫臼傷到神經差點殘廢

 
 
 
發佈日期:2014年10月24日
 

台中一位19歲的楊姓男大生,年初因為車禍造成左肩脫臼,原本以為只是關節受傷,經過脫臼復位後,卻發現左側手臂不但完全無法施力,就連肌肉都能看得出明顯萎縮,到處求診都查無病因,所幸在經過一位骨科醫師的精密檢查後,才發現是「臂神經叢」受到損傷,神經訊號無法順利傳導,經過院方開刀治療後,男大生終於恢復正常,能夠再度施力高舉左手。

 

 

 

 

 

 

 

 

臂神經叢的受傷

臂神經叢是由人體的第5678對頸椎神經及第一對胸椎神經所構成的複雜神經叢構造,人體所有的上肢動作與感覺神經,完全由臂神經叢所主宰,包括肩關節的上抬、前後擺動、上臂的舉放、肘關節的伸直彎曲、前臂的肌肉收縮、內外旋轉、腕關節的活動及手掌手指的所有動作,都是由臂神經叢所支配控制。人類是靠兩隻手臂做事、穿衣、吃飯、寫字,以及應付所有生活上必需的功能。所以,當臂神經叢受傷後,病人的生活上會出現極大的不便,包括無法用受傷的手臂從事日常的生活與工作。

 

臨床上,臂神經叢受損大致可分為二類,一類是外傷性臂神經叢損傷,另外一類是生產過程所引起的臂神經叢受傷。外傷性臂神經損傷大多由嚴重的外傷引起,例如騎摩拖車發生的車禍或從高處跌落。出生嬰兒因為產程不順利(如肩難產)而產生的生產過程臂神經叢損傷。

 

當一般成人因外傷而造成臂神經叢損傷時,不僅會產生極大的上肢疼痛,頸椎神經根麻痛,肩臂刺痛,更會因無法正常使用受傷的手來從事日常生活與工作,而導致失眠、沮喪、失望甚至不願與人交往溝通;而因為生產過程不順利所產生的臂神經叢受傷,則不只會影響到小孩子成長的過程與發育的各個階段,更是父母親日常生活中最大的負擔與心理最深的痛。

 

治療臂神經叢受傷,一直是最大的挑戰,因為當第5678頸椎神經與第1胸椎神經在受損之後,非常難以修補,其困難在於以下兩點:

1)神經受傷範圍大,神經叢分布複雜,其結合的困難度非常高,而且非常難以界定神經叢受損後,神經斷端是否組織健全,足以再生。

2)即使神經叢接合後,因神經受損處與所支配的肌肉群距離遠,需要至少半年到一年以上的時間才能將神經訊息傳導致其所支配的肌肉,而通常此時其肌肉群已產生嚴重的萎縮,無法恢復了。

 

神經叢修復的結果能達到6~7成恢復,就算是非常好的的成功率了,現代的醫學,因科技及顯微手術進步,可用精密的儀器並在放大視野的顯微鏡下,進行神經叢修復或組織移植的手術,期使臂神經叢的病患能達到7~8成以上滿意的結果。用來重建臂神經叢的手術方法很多,主要的手術法包括:(1) 臂神經叢再接術,(2) 小腿神經移植術,(3) 尺神經轉移肌皮神經,(4) 肋間神經轉移肌皮神經,(5) 11對腦神經轉移到肩胛上神經,(6) 橫隔神經轉移術,(7) 顯微皮瓣肌肉移植術,(8) 對側第7頸椎神經移植術。

 

臂神經叢受傷後的3~6個月,是進行重建手術的黃金時間,在受傷後的3個月內,應先觀察神經叢受損後恢復的情況,並用神經傳導檢查來界定神經叢受損的程度,同時病人的患肢若有骨折及脫臼,則應先予治療固定。

 

至於在受傷後3~6個月期間,則應積極進行以上所提的各種重建手術。臂神經叢受傷後超過6個月甚至數年的延遲病例,可用顯微手術來克服神經受損的困擾,尤其是利用顯微神經移植或顯微皮瓣肌肉移植,可以讓病患得到更進一步的功能恢復。另外,病人在接受神經叢重建手術後,應積極且有恆心的接受復健工作,才能達到理想的肢體功能。

 

臂神經叢受損是醫學上非常困難的課題,對醫師與病人都很棘手的挑戰。現代的顯微手術已進步到可以逐漸克服臂神經叢受損後,神經重建的難題。所以,若有因臂神經叢受損而引起功能上殘障不便者,應及早就醫,俾能恢復患肢的功能。

 

 

部份臂神經叢撕裂傷造成神經從脊髓處脫離。在臂神經叢撕裂傷之後數天至數週後,會開始有不正常的電波的釋出,此時病人開始感受疼痛不適,愈來愈嚴重。百分之二十六至百分之九十的病人會引起受傷肢體的疼痛,百分之三十的病人產生相當程度的劇痛。這種痛是強烈持續燙的感覺或是陣陣壓迫的感覺,連晚上睡覺時都難逃魔掌。治療最有效的方法是利用特殊設計的針,插入脊髓背根進入的區域,利用熱凝法破壞這區域。有相當程度緩解的效果。

文章標籤

曾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 人氣()

1.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範例

http://www.tyc.moj.gov.tw/ct.asp?xItem=452167&ctNode=20335&mp=012

 

2.法條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及請求範圍)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第488條(提起之期間)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3.可省訴訟費

 

 

4.範例:

例如小明被自小客駕駛甲碰撞車禍致頭外傷,雙方調解談判破裂,小明可對自小客駕駛甲提告刑法過失傷害罪

經檢察官偵查後起訴自小客駕駛甲,,,此時小明可依刑事訴訟法對自小客駕駛甲提附帶民事起訴

 

 

5.裁判字號:98,北交簡附民,16

【裁判字號】 98,北交簡附民,16
【裁判日期】 980505
【裁判案由】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事訴訟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8年度北交簡字第534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
    ,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刑事訴訟法之
    「簡易程序」,係法院簡易庭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無「訴
    訟」可言,蓋其若要訴訟,必須適用通常程序。因此,所謂
    「訴訟」應指案件繫屬中之「程序」而言,亦即簡易程序之
    附帶民事訴訟,重在「民事程序」附帶於「刑事程序」,非
    在「民事訴訟」附帶於「刑事訴訟」,申言之,在刑事訴訟
    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若在辯論終結之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
    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
    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
    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其故在此。反之,在簡易程序,
    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
    程序可資依附,如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然須待提起上訴
    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
    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進而言之,在刑事通常訴訟程序
    ,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案件尚未判決,其訴訟繫屬尚在,猶
    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舉輕以明重,在刑事簡易程序,
    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即無程序可
    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2年法律座談會)。
二、原告主張本件被告車禍過失致原告傷害,造成其受有醫藥費
    等損害,並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440,100元。
三、經查,原告主張本件被告所涉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已於98年
    4月15日判決,並於同年4月17日送達被告在案,此業經本院
    調閱98年度北交簡字第534號過失傷害案件查證屬實,原告
    於98年4月30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開說明,
    顯有未合,故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十日內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朱小燕


       

文章標籤

曾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防負責人脫產 聲請假扣押

〔記者張菁雅、楊政郡/台中報導〕為防ALA PUB負責人脫產,台中市政府法制局成立法律訴訟救助小組,協助受害人家屬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至八日已送出三件,第一件家屬聲請假扣押,昨天下午已獲法院裁准。

法制局長林月棗表示,該局成立法律訴訟救助小組後,即聯繫「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盼以專案協助被害人家屬進行法律訴訟,並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第一件聲請假扣押案,是死者亓瑋韜的父母對業者王銘哲、舞者朱傳毅的財產假扣押兩百四十萬元,法官裁准假扣押,擔保金廿萬元,亓某父母在十五天內繳納這筆擔保金,就能執行查封;法制局站在協助被害人立場,願意出具「保證書」以替代擔保金,亓瑋韜父母就不需支付這筆錢,法官當場表示沒有意見。

台中地院行政庭長林三元表示,法律規定假扣押之擔保金,可以是現金、有價證券、有資力者之保證書、法扶基金會或犯罪被害人協會所出具保證書等方式;因本案是刑事犯罪被害當事人提出的聲請,符合民法相關規定,把擔保金三分之一,降至不超過十分之一。

林三元表示,假扣押額度不代表日後民事求償的額度,但若假扣押後,進行訴訟後敗訴確定,所造成之損害要從擔保金賠償,如市府出具保證書,則日後就由市府賠償。

另外,ALA PUB夜店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法制局前天已聯繫保險公司,法制局長林月棗說,保險公司將會勘調查後儘速理賠;林月棗也表示,本案受害者達廿餘人,法制局將請消基會中區分會提出集體訴訟,協助受害者求償。

**************************************************************************

法 律 協 助
• 有法律上的問題,如何申請法律協助?
   1. 被害重傷或死亡案件,您可以檢附案件資料向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雲林分會申請律師協助或轉介至相關法律機構。申請律師協助須符合低收入戶或本分會評估為無資力之條件
保 全 程 序
• 為防止加害人(肇事者)脫產,如何儘快辦理凍結對方的財產?
   1. 被害重傷或死亡案件,您可以向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雲林分會申請義務協助辦理或轉介,本分會可以先行幫你查調加害人(肇事者)的財產狀況,提示給您決定是否辦理假扣押。
   2. 向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
   3. 自行辦理
 繕寫「民事聲請假扣押裁定狀」並向法院遞狀。(法院備有例稿供參考)
 聲請後收到法院裁定書(約3-5日),持該裁定書至稅捐機關(國稅局各地稽徵所及縣、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查調犯罪行為人或應負賠償責任人財產、所得資料清單。
 取得犯罪行為人或應負賠償責任人財產資料清單後,如有土地或房屋者,須再向地政機關申請建物及土地謄本。
 收到法院裁定書及調閱犯罪行為人或應負賠償責任人財產、所得資料後,如決定欲辦理假扣押者,應於收到法院裁定書30日內至法院提存所提存擔保金(裁定書上會載明擔保金的金額,約標的金額的1/10或1/3)。
 檢附提存收據及犯罪行為人或應負賠償責任人財產資料清單,繕寫「民事聲請假扣押執行狀」並向法院遞狀。
 向法院遞送「民事聲請假扣押執行狀」需向法院繳交標的金額千分之八之執行費。
 法院將依聲請辦理強制執行事宜。
辦理假扣押,沒有能力支出擔保金,怎麼辦?
   1. 被害重傷或死亡案件,您可以檢附財產、所得資料清單向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雲林分會申請「出具保證書」代替假扣押擔保金。申請前須先告知本分會,本分會將告知您可申請之最高標的金額及所需文件
   2. 您也可以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提出申請「出具保證書」代替假扣押擔保金。

 

 

 

 

 

 

【裁判字號】 100,台抗,710
【裁判日期】 1000915
【裁判案由】 聲請假扣押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七一○號
再 抗告 人 就業情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靜玉
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律師
      吳佩玲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元太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七月四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年度
抗字第七八七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應由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  由
本件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九十九年度全字第三八
○號假扣押事件,再抗告人對相對人元太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下
稱元太公司)、陳惠英、劉國琰及葉宗銘聲請假扣押,經該法院
諭知再抗告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相對人對
之聲明不服,提起抗告。原法院以:再抗告人主張伊自民國九十
年間起經授權使用CPAS人才診斷評測系統,陸續推廣業務。原任
職伊公司之劉國琰、葉宗銘已於九十七年五月、九十四年十一月
間分別擔任資訊部之資訊長、專案經理,均與伊簽訂勞動契約及
資訊安全同意書。詎劉、葉二人先後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九十九
年一月間離職,劉國琰之配偶陳惠英隨即成立元太公司共同經營
,並由劉國琰擔任實際負責人、葉宗銘擔任資深研發經理,嗣因
發現伊公司網站於九十八年十一月至九十九年三月間多次遭元太
公司及葉宗銘擁有之IP位置多次侵入、更改密碼及竊取重要人才
診斷資料,侵害伊之著作權,致伊受有損害估計超過新台幣(下
同)一億元,欲先請求相對人連帶賠償一千萬元,唯恐此項損害
賠償債權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請准假扣押等情
,業據提出內政部著作權執照、授權書、勞動契約、資訊安全同
意書、葉宗銘離職後入侵就業情報網站紀錄表、劉國琰身分證、
CPAS適性診斷測驗台灣版契約書及整合型歷程檔案系統影本等為
證,已就假扣押之請求為釋明。惟再抗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並未
釋明,且相對人亦提出業務銷售簽約資料、銀行帳戶存款資料及
民事執行處函文為憑,以證明其無浪費財產等情事。再抗告人聲
請假扣押,自不應准許等詞。因將台北地院准予假扣押之裁定廢
棄,改為裁定駁回再抗告人在台北地院之聲請。
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就假扣押之原因,絲毫未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者,固應駁回其聲請,惟假扣押之原因如經釋明而
有不足,法院仍得命供擔保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准為假扣押,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自明。所謂
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五百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係指有日後
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其情形自不以債務人浪費財
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
,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為限。倘債務人對債權人應
給付之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經催告後仍斷然堅決拒絕
給付,且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
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可認其日後有
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時,亦應涵攝在內。本案
訴訟之實體上理由是否正當,非屬假扣押裁定所能審究。本件再
抗告人迭稱:伊估計損害超過一億元,元太公司之登記資本額僅
為一百萬元,無其他資產。因劉國琰及葉宗銘於離職前有計劃竊
取伊之營業秘密、軟體及資料庫資料而為故意侵權行為,相對人
於九十九年六月間經檢調單位執行搜索查扣相關證物資料後,仍
持有不法取自伊之軟體毫無悔意續為侵害行為,自無從期待其將
來履行賠償責任,應予保全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元太公司登記
基本資料為證;另相對人狀陳:「關於刑事部分尚在偵查階段進
行中」等語,且中國信託銀行信義分行關於元太公司存款帳戶於
一○○年四月間之結餘金額顯亦未逾上開假扣押債權額(見原法
院卷七、二八頁)。再抗告人既已釋明假扣押之請求,為原法院
所確定,倘若劉國琰等人所涉刑責另案偵查中,相對人恐因被訴
故意侵權行為肇致再抗告人受有鉅額損害而堅決拒絕給付非虛,
如相對人現存之既有財產與再抗告人本件請求之債權相差懸殊,
屆時恐難以之取償,倘不就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有日後甚難
執行之虞,能否謂再抗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毫未釋明,是否不能
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非無研求之餘地。再抗告意旨,指摘原
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難謂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
之一第二項、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林  大  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文章標籤

曾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代位求償新聞範例

 https://news.tvbs.com.tw/local/927983

 

2.舉例:

保戶甲(保車保車體險)開車被後車乙追撞,造成車損30000元....

丙保險公司依保單條款賠付甲車車損30000元後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

丙保險公司可代位甲向肇事之後車乙求償

 

 

3.保險法第53條規定: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4.

(資料來源:https://www.rmim.com.tw/news-detail-20866?utm_source=Facebook_PicSee)
車禍後私下和解 保險公司向駕駛追討200萬成功!?
文/黃晴冬| 《現代保險》雜誌 | 2018.10.04 (新聞)
【本文重點】在宣導強制車險時,產險公司人員多呼籲車禍後勿私下和解,原因何在?日前一樁判決,因為駕駛與乘客私下和解,產險公司上法院爭取代位求償成功,駕駛須給付產險公司200多萬元。

2015年4月曾男開車經過新店一處路口不慎自撞,導致乘客林男受傷,因該車已向華南產險投保強制車險,華南產險事後賠付林男體傷及殘廢給付共206萬8,281元。但曾男在事故發生時是無照駕駛,華南產險事後依照《強保法》第29條及強制車險條款第5條,上法院向曾男代位求償。

《強保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第5條第1項第5款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本公司仍依本保險契約約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

一審時,法官認為受害人林男和駕駛曾男已經在2015年11月刑事庭中達成訴訟上和解;此外,根據林男申請保險理賠時附的和解筆錄,其中並沒有「和解金額不包含強制車險給付」的約定,可認定林男確實將強制車險的給付包含在180萬元和解金中,如今林男得到曾男的180萬元賠償,對曾男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華南產險也無從代位求償,判華南產險敗訴。

華南產險主張曾男無照駕駛、和解時又沒經過保險公司同意而上訴。二審法官卻這樣說:

1.按《強保法》第29條規定,駕駛人無照駕車,出事了強制車險還是要賠,但賠完後保險公司可以代位求償。

2.2005年增訂《強保法》30條的立法意旨在確保保險公司的代位權,以免發生請求權人一邊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一邊又私下和駕駛和解,兩邊都拿。認定駕駛和受害人雙方未經過保險公司同意就和解,妨礙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權,無論和解契約當事人目的為何,這份和解都沒有拘束保險公司的效力。

《強保法》第30條
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保險人依前條規定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請求權,而未經保險人同意者,保險人不受其拘束。

3.和解筆錄沒有寫到是否包含強制險理賠金,且林男向華南產險申請理賠時,在申請書上勾選「加害人『無』與受害人達成和解」。

4.從過去的刑事偵審卷宗沒有看到華南產險有參與和解,可認定和解並沒有經過華南產險同意,妨礙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權。

因此判駕駛曾男依照《強保法》第29條,給付華南產險206萬8,281元(按年利率5%計算利息)。不過《強保法》中關於保險公司的請求權也有相關規範,駕駛是否依此上訴繼續爭取權利,仍是未知。

(106年度保險上字第36號)

 

文章標籤

曾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刑事訴訟法】
第5條 (土地管轄)
案件由 犯罪地 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5894號判例】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四條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 #行為地 與 #結果地 兩者而言。

【民事訴訟法】
第15條 (因侵權行為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文章標籤

曾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本行支票:是指一般商業銀行所開立之本行支票,銀行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或分支機構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銀行為付款人)。

台支:台灣銀行為發票人的支票,或以其他銀行為發票人,以台灣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因為最終票據責任之發票人與付款人都為銀行,且請求銀行開立台支時即必需向銀行繳交同額票款,可保障支票之兌現,故收受台支較收受一般支票更有保障。

 


新聞小辭典/何謂台支?

2001年11月29日 00:00



 

記者江淑琳/台北報導

何謂「台支」?即由台灣銀行所開出的支票,付款人是台灣銀行,開票人是一般金融單位。只要先付款給某一金融機構向其購買台支,行庫就會開立以自己為開票人,以台灣銀行為付款人的支票。由於開票人與付款人都是金融機構,拿到支票的投資人或取款人不必擔心支票無法兌現,也因此俗稱為鐵票。

此外,一般人在拿到支票存入銀銀後,會有三天到一周不等的票據交換時間,台支的另一個優點是,其等同於現金,可以隨時領取現金,省去票據交換的等待期間。



原文網址: 新聞小辭典/何謂台支? | 財經新聞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01/11/29/184-1229463.htm#ixzz2XxHucx2p

 

 

 

 

 


 


 


 


 


 


1. 支票小常識:


支票左上角如有兩條黑線者稱為劃線;有書名憑票支付○○○者稱為抬頭;支票〈正面或背面〉如有禁止背書轉讓 字樣稱為禁背;如此有以下幾種情形:


a.若有劃線、有抬頭又有禁背者,這張支票一定得存入抬頭者本人的帳戶才可以兌現。


b.若有劃線、有抬頭但沒有禁背者,可於支票背面蓋抬頭者的印章再轉由有帳戶的家人存入銀行兌現。
  c.若有劃線、沒有抬頭又沒有禁背者,就可直接存入任一人帳戶中兌現。
  d.以上條件皆無者,則是張現金票,在本行者直接在支票背面填上姓名電話等基本資料就可領現了,若在他行得經由交換就要等第三天才會兌現。


2. 存入支票時,於支票背面填上姓名及存入銀行帳號〈郵局帳號亦可〉等資料。


3.     可在不同分行代收支票,須視代收銀行〈或郵局〉是否酌收手續費。


4.     指名支票不可轉讓他人代收。


5.    支票付款行與存款人帳戶為同縣市之支票約1~3天,不同縣市之支票約3~5天,即可存入本人帳戶,就可提領。

 



 


 


 

 

 

 

文章標籤

曾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撞人的騎士死了

 

未走斑馬線的行人反而判賠騎士357萬!

 

 
自由
 

記者黃良傑/屏東報導〕一人酒「駕」、一人酒「行」發生車禍,騎士亡,行人被判刑又判賠,賠償死者父母357萬元!

 

酒駕的吳姓機車騎士撞上酒醉推車過馬路的林姓行人騎士送醫不治吳的酒測值比林還高,但因騎士死亡涉公共危險罪部分不受理推車行走的林某反因違反「行人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規定,被依過失致死、公共危險判刑1年2月。

 

死者父母向屏東地院請求損害賠償,判賠357萬元,法官強調2人雖都超過酒測值,但判賠是依據行人過失部分,而與酒醉部分無關,由於死者父親重度肢障,無謀生能力,母親收入微薄,需扶養尚在學的子女及殘障之夫,又白髮人送黑髮人,法官判賠於法有據。

林某於96年4月間在屏東潮州鎮與友人喝酒,3罐啤酒下肚後欲騎車返家,行經日新工商前欲左轉巷口,機車突然熄火故障,只好推車穿越馬路,恰遇死者酒駕經該路口,閃避不及自後追撞行人,2人均人車倒地,吳姓騎士倒地後受有嚴重頭部外傷併腦膜下出血、廣泛性蜘蛛網膜下出血、腦幹衰竭,送醫多日後仍告不治,林輕傷並無大礙。

 

警方到場對2人進行酒測,發現死者酒測值0.65高於被告林姓行人0.62,因機車騎士已死亡,涉及公共危險罪部分,檢院不受理行人林某成為唯一被告,因該路口設有行人穿越道,被告未經由穿越道推車過馬路,違反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規定,依公共危險、過失致死法辦起訴,被判1年2月。

死者雙親向屏東地院提告求償,求償扶養費、殯葬費、精神撫慰共750萬元,法官調查死者父親重度肢障,確無謀生能力,母親雖有工作,但月入只有1萬7000元,2子學費尚由娘家兄長資助,收入顯不能維持生活,判准357萬元。

 

曾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車禍一個月後可至警局免費申請初判表,以判斷車禍肇事原因

    此外建議,順便申請現場圖及現場照

 

二.範例

 ã€Œåˆåˆ¤è¡¨ã€çš„圖片搜尋結果

文章標籤

曾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自由更新日期:2010/08/24 04:11

 




〔記者林良哲、歐素美/台中報導〕因處理台北邱小妹妹「人球案」而聲名大噪的台中縣童綜合醫院醫生李明鍾,二○○六年間為車禍受傷男子陳仁傑進行腦部開刀,手術後,未予以斷層掃描及植入顱內壓監視器,致陳某腦細胞壞死而身體癱瘓、雙眼失明,法官審理後認定是醫療疏失所致,判處該醫院及李明鍾等三名醫生連帶賠償二千八百零六萬元。


 


判決書指出,陳某後來緊急轉院到台中榮總進行手術,醫生從其腦中取出二百西西血液,但因腦細胞壞死,造成陳某腦創傷,身體左側癱瘓、雙眼失明、大小便失禁,已被法院宣告禁治產。家屬認為,因童綜合醫院醫生疏失才造成此一結果,訴請醫院及李明鍾、呂志明、李傳輝三位醫生連帶賠償三千三百三十六萬餘元。


 


法官審理時,醫院及醫生否認有醫療疏失情況,但法官認為,三名醫生明知陳某病情變化甚大,卻未採取進一步治療方法,確實達到醫療過失程度,而陳某當時年僅二十歲,卻遭此重創,因此判賠陳仁傑及其父母二千八百零六萬元。


 


得知判決結果後,陳仁傑的父親陳福德表示,這是遲來的正義,家屬為了救獨子長期忍受煎熬,四處求神拜佛尋找名醫,中西醫並治長達一年,陳仁傑才甦醒並開口講話,目前重癱需每天復健;家人為了照顧仁傑,不但散盡家產,他和妻子也無心於事業,以致經營的工廠關門歇業,生計也受影響,連二個女兒為了照顧哥哥,也不想結婚了。


 


童綜合醫院昨表示,對如此重判、深表遺憾,待收到判決書再提出上訴。


 


*******************************************************************************************



急救變植物人 醫院判賠2600萬


聯合 更新日期:2010/08/24 10:07 記者苗君平、李奕昕/台中報導



台中縣廿歲男子陳仁傑車禍,緊急送醫手術後,轉入加護房,醫師疑未積極追蹤腦壓變化,直到他陷入昏迷還有血塊未清,導致陳成為植物人,台中地院認為醫院及醫師有過失,判賠二千六百多萬元。


 


陳仁傑的父親說,這是遲來的正義,五年來,為照顧已成植物人的獨子,家人倍受煎熬,家中工廠被迫歇業,迄今至少已花五百萬元,往後日子還很長,這筆賠償金能不能讓兒子以後無憂?「想到我就失眠!」「我只期待他比我早走。」


 


被重判賠償的童綜合醫院表示會提出上訴。陳當天顱內嚴重出血,早已傷害視神經,術後醫師持續做降腦壓治療,院方對於判決結果感到遺憾,將上訴。


 


陳仁傑五年前剛自高職畢業就發生車禍,送童綜合醫院,院方以電腦斷層檢查後,確認陳顱內出血,由醫師李明鍾手術清除硬腦膜外血腫,轉至加護病房觀察,由呂姓、李姓值班醫師照顧。


 


隔晚陳發燒陷入昏迷,家屬焦急轉院,發現他腦內持續出血,雖緊急清除血塊,但腦細胞已壞死,至陳癱瘓及雙眼失明,目前安置護理之家長期照護,除大小便失禁,還要靠鼻胃管餵食。


 


家屬悲痛說,兒子癱瘓終身無法工作,只能吃流質營養品,須聘請廿四小時看護,加上醫療費用及精神撫慰金,他們向醫院求償三千三百多萬元,法院的判決結果他們並不滿意。


 


「愛子不愛錢!」陳父說,自己四處求神拜佛,兩個女兒為照顧哥哥都不想結婚,一家人的生涯規劃全部變調,「家人幾乎快樂不起來。」


 


法官認為,醫師術後未替陳置入腦壓監測器,監控陳昏迷指數變化,且特殊護理記錄單記載瞳孔放大,明知病情惡化卻未處置,認定醫院及醫師有過失,判賠二千六百多萬元


*******************************************************************************************



救邱小妹名醫涉醫療疏失 判賠2806萬


全國廣播 更新日期:2010/08/24 18:36



6年前,搶救醫療人球邱小妹,聲名大噪的腦神經外科醫師李明鐘,卻因另一起醫療糾紛吃上官司!台中縣一名20歲年輕男子,發生車禍,送醫進行腦部手術,卻因手術後沒有再做電腦斷層檢查,也沒有及時發現顱內持續出血導致病情惡化最後變成植物人。家屬一狀告到法院,台中地方法院判處醫院和醫師李明鍾等三人須連帶賠償二千八百零六萬元。(黃進恭報導)


 


當年二十歲的陳仁傑因車禍被送往醫院緊急救治,頭部硬腦膜出血,幫他開刀的就是也曾醫治過邱小妹的醫生李明鐘,名醫救了小朋友,卻讓陳仁傑最後成為植物人,病患父親對醫師極度不諒解,一狀告到法院。(既然昏迷指數往下掉,(醫師)他還是不理不睬,這麼年輕的小孩,這麼聰明的小孩,他的前途是,我沒有辦法幫他估算。)」


 


家屬提告指出,陳仁傑車禍頭部硬腦膜上出血,由李明鍾做腦部手術後轉到加護病房,醫師呂志明、李傳輝加入醫療團隊,但手術後陳仁傑沒有好轉反而逐漸昏迷,再緊急轉診台中榮總,才發現顱內持續出血,隔天再開刀已錯失治療時機,變成植物人,提告求償三千三百多萬。台中地方法院判決醫院和醫師李明鍾等三人連帶賠償二千八百零六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文章標籤

曾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Close

您尚未登入,將以訪客身份留言。亦可以上方服務帳號登入留言

請輸入暱稱 ( 最多顯示 6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標題 ( 最多顯示 9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內容 ( 最多 140 個中文字元 )

reload

請輸入左方認證碼:

看不懂,換張圖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