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的提出:

開診斷書為何成為醫師的夢靨?  聽聽看醫師以下精闢的說法!

■ 蔡瑞章

 

開立診斷書、診斷證明,或醫師證明,成為醫師揮之不去的夢魘,甚至有醫師因為開立診斷書而官司纏身。

 

診斷書的形式與內容,可說已經過度多樣化。有的診斷書是為了請假用,病人要求註明需要休息多久;有的診斷書是為了復職用,需要註明病患已經復元可以工作;有的是為了當護身符或準備訴訟用,例如驗傷證明;有的診斷書是為了請領保險給付,除了病名及治療過程之外,還需要註明住院幾天,門診幾次;有的診斷書是為了證明病患已經部分或完全失去了工作能力,例如殘障證明;還有為了免服兵役、為了申請外籍看護工、為了搭飛機、為了退休、為了換工作…等等。

 

可是,醫師真的有能力及精力能證明這麼多事嗎?要證明一個人有病比較容易些,但是要證明一個人健康,已經完全復元則相對較困難。要預測病人需要休息幾天較容易,要預測病人要休息幾個月,能否完全復元,是否會有突發的變化,是否會有合併症或後遺症,能否工作等,錯誤的機會相對提高,倒不如去問算命的較合適。此外,有很多事情並非醫師可以證明的,例如自覺的症狀(頭痛、暈、酸痛、麻等),外傷的原因(車禍、被打)等。

 

有些診斷書牽涉到高額的金錢給付,像殘障診斷書或殘廢證明,受到黃牛及一些投機份子的覬覦,醫師也承受很大壓力。有些尚未完全符合條件的病患故意誇大,甚至偽裝病情、冒名就診,醫師也未必有能力辨識出來。工作能力的判定更是困難,何謂終生僅能從事輕便工作?何謂終生無法從事任何工作?兩上肢功能全廢大部分可能終生無法從事任何工作,卻有知名的口足畫家;兩下肢功能喪失終生依賴輪椅的人,很多人轉型從事電腦工作也獲得成功。

 

近年來的外籍看護工申請書更是困擾。開始時要求醫師在每一項勾選的項目都要蓋章,後來由於無法杜絕偽造申請書的弊端,又要求要兩位醫師判定才有效;現在變本加厲,要求醫師必須要蓋章再加上簽名才有效。

 

懇請大家饒了醫師吧!要申請保險給付的,請憑醫院繳款收據請款;並請確定診斷書的公信力,總不能因為有偽造診斷書的情形而要求醫師在每張診斷書都吐口水以便日後做DNA比對;最後,請簡化診斷書,讓醫師只開一種診斷書,說明病人的病情、病程及治療結果;醫師可以做建議,但不做預測;至於要准幾天假、是否准予復職、是否准許申請外勞,則請相關單位依職權判斷;而茲事體大的殘障給付及兵役相關問題,則最好有專責機構認定。

 

終究,醫師專心於醫療工作才是病患之福吧!

 

(作者為台大醫學院光電生物醫學研究中心暨神經外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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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規依據:

行政院衛生署曾於93年6月25日通函各縣市政府衛生局,

依醫療法第76條規定,醫療機構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開給診斷書,請各衛生局轉知所轄醫療機構,如遇民眾申請勞、農保殘廢診斷書,得依病患病情據實開立,至其是否符合保險給付條件,則由該管主管機關(即勞保局)逕為審核

 

參考資料 勞保局

 

 

 
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醫療法  第 四 章 醫療業務

 

依醫療法第76條規定:
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
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
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
前項診斷書如係病人為申請保險理賠之用者,應以中文記載,所記病名如
與保險契約病名不一致,另以加註方式為之。
醫院、診所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醫師法  第三章  義務  第17條

 

醫師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
死產證明書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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