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親看護費用:
依最高法院裁判判例來看
惟親屬間之看護,縱因出於親情而未實際支付該費用,然其所付出之勞力 ,尚非不能以金錢為評價 ,而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 ,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 ,而應比照一般看護情形,認被害人受有相當看護費之損害,命加害人賠償,始符民法第 193條第1項所定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意旨,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749號、92年度台上字第1626號判決均為相同見解可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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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g 10 Fri 2018 17:02
親屬看護沒有實際支出費用,可以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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