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位求償新聞範例

 https://news.tvbs.com.tw/local/927983

 

2.舉例:

保戶甲(保車保車體險)開車被後車乙追撞,造成車損30000元....

丙保險公司依保單條款賠付甲車車損30000元後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

丙保險公司可代位甲向肇事之後車乙求償

 

 

3.保險法第53條規定: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4.

(資料來源:https://www.rmim.com.tw/news-detail-20866?utm_source=Facebook_PicSee)
車禍後私下和解 保險公司向駕駛追討200萬成功!?
文/黃晴冬| 《現代保險》雜誌 | 2018.10.04 (新聞)
【本文重點】在宣導強制車險時,產險公司人員多呼籲車禍後勿私下和解,原因何在?日前一樁判決,因為駕駛與乘客私下和解,產險公司上法院爭取代位求償成功,駕駛須給付產險公司200多萬元。

2015年4月曾男開車經過新店一處路口不慎自撞,導致乘客林男受傷,因該車已向華南產險投保強制車險,華南產險事後賠付林男體傷及殘廢給付共206萬8,281元。但曾男在事故發生時是無照駕駛,華南產險事後依照《強保法》第29條及強制車險條款第5條,上法院向曾男代位求償。

《強保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第5條第1項第5款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本公司仍依本保險契約約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

一審時,法官認為受害人林男和駕駛曾男已經在2015年11月刑事庭中達成訴訟上和解;此外,根據林男申請保險理賠時附的和解筆錄,其中並沒有「和解金額不包含強制車險給付」的約定,可認定林男確實將強制車險的給付包含在180萬元和解金中,如今林男得到曾男的180萬元賠償,對曾男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華南產險也無從代位求償,判華南產險敗訴。

華南產險主張曾男無照駕駛、和解時又沒經過保險公司同意而上訴。二審法官卻這樣說:

1.按《強保法》第29條規定,駕駛人無照駕車,出事了強制車險還是要賠,但賠完後保險公司可以代位求償。

2.2005年增訂《強保法》30條的立法意旨在確保保險公司的代位權,以免發生請求權人一邊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一邊又私下和駕駛和解,兩邊都拿。認定駕駛和受害人雙方未經過保險公司同意就和解,妨礙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權,無論和解契約當事人目的為何,這份和解都沒有拘束保險公司的效力。

《強保法》第30條
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保險人依前條規定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請求權,而未經保險人同意者,保險人不受其拘束。

3.和解筆錄沒有寫到是否包含強制險理賠金,且林男向華南產險申請理賠時,在申請書上勾選「加害人『無』與受害人達成和解」。

4.從過去的刑事偵審卷宗沒有看到華南產險有參與和解,可認定和解並沒有經過華南產險同意,妨礙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權。

因此判駕駛曾男依照《強保法》第29條,給付華南產險206萬8,281元(按年利率5%計算利息)。不過《強保法》中關於保險公司的請求權也有相關規範,駕駛是否依此上訴繼續爭取權利,仍是未知。

(106年度保險上字第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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