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負責人脫產 聲請假扣押

〔記者張菁雅、楊政郡/台中報導〕為防ALA PUB負責人脫產,台中市政府法制局成立法律訴訟救助小組,協助受害人家屬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至八日已送出三件,第一件家屬聲請假扣押,昨天下午已獲法院裁准。

法制局長林月棗表示,該局成立法律訴訟救助小組後,即聯繫「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盼以專案協助被害人家屬進行法律訴訟,並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第一件聲請假扣押案,是死者亓瑋韜的父母對業者王銘哲、舞者朱傳毅的財產假扣押兩百四十萬元,法官裁准假扣押,擔保金廿萬元,亓某父母在十五天內繳納這筆擔保金,就能執行查封;法制局站在協助被害人立場,願意出具「保證書」以替代擔保金,亓瑋韜父母就不需支付這筆錢,法官當場表示沒有意見。

台中地院行政庭長林三元表示,法律規定假扣押之擔保金,可以是現金、有價證券、有資力者之保證書、法扶基金會或犯罪被害人協會所出具保證書等方式;因本案是刑事犯罪被害當事人提出的聲請,符合民法相關規定,把擔保金三分之一,降至不超過十分之一。

林三元表示,假扣押額度不代表日後民事求償的額度,但若假扣押後,進行訴訟後敗訴確定,所造成之損害要從擔保金賠償,如市府出具保證書,則日後就由市府賠償。

另外,ALA PUB夜店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法制局前天已聯繫保險公司,法制局長林月棗說,保險公司將會勘調查後儘速理賠;林月棗也表示,本案受害者達廿餘人,法制局將請消基會中區分會提出集體訴訟,協助受害者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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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協 助
• 有法律上的問題,如何申請法律協助?
   1. 被害重傷或死亡案件,您可以檢附案件資料向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雲林分會申請律師協助或轉介至相關法律機構。申請律師協助須符合低收入戶或本分會評估為無資力之條件
保 全 程 序
• 為防止加害人(肇事者)脫產,如何儘快辦理凍結對方的財產?
   1. 被害重傷或死亡案件,您可以向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雲林分會申請義務協助辦理或轉介,本分會可以先行幫你查調加害人(肇事者)的財產狀況,提示給您決定是否辦理假扣押。
   2. 向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
   3. 自行辦理
 繕寫「民事聲請假扣押裁定狀」並向法院遞狀。(法院備有例稿供參考)
 聲請後收到法院裁定書(約3-5日),持該裁定書至稅捐機關(國稅局各地稽徵所及縣、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查調犯罪行為人或應負賠償責任人財產、所得資料清單。
 取得犯罪行為人或應負賠償責任人財產資料清單後,如有土地或房屋者,須再向地政機關申請建物及土地謄本。
 收到法院裁定書及調閱犯罪行為人或應負賠償責任人財產、所得資料後,如決定欲辦理假扣押者,應於收到法院裁定書30日內至法院提存所提存擔保金(裁定書上會載明擔保金的金額,約標的金額的1/10或1/3)。
 檢附提存收據及犯罪行為人或應負賠償責任人財產資料清單,繕寫「民事聲請假扣押執行狀」並向法院遞狀。
 向法院遞送「民事聲請假扣押執行狀」需向法院繳交標的金額千分之八之執行費。
 法院將依聲請辦理強制執行事宜。
辦理假扣押,沒有能力支出擔保金,怎麼辦?
   1. 被害重傷或死亡案件,您可以檢附財產、所得資料清單向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雲林分會申請「出具保證書」代替假扣押擔保金。申請前須先告知本分會,本分會將告知您可申請之最高標的金額及所需文件
   2. 您也可以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提出申請「出具保證書」代替假扣押擔保金。

 

 

 

 

 

 

【裁判字號】 100,台抗,710
【裁判日期】 1000915
【裁判案由】 聲請假扣押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七一○號
再 抗告 人 就業情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靜玉
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律師
      吳佩玲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元太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七月四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年度
抗字第七八七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應由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  由
本件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九十九年度全字第三八
○號假扣押事件,再抗告人對相對人元太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下
稱元太公司)、陳惠英、劉國琰及葉宗銘聲請假扣押,經該法院
諭知再抗告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相對人對
之聲明不服,提起抗告。原法院以:再抗告人主張伊自民國九十
年間起經授權使用CPAS人才診斷評測系統,陸續推廣業務。原任
職伊公司之劉國琰、葉宗銘已於九十七年五月、九十四年十一月
間分別擔任資訊部之資訊長、專案經理,均與伊簽訂勞動契約及
資訊安全同意書。詎劉、葉二人先後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九十九
年一月間離職,劉國琰之配偶陳惠英隨即成立元太公司共同經營
,並由劉國琰擔任實際負責人、葉宗銘擔任資深研發經理,嗣因
發現伊公司網站於九十八年十一月至九十九年三月間多次遭元太
公司及葉宗銘擁有之IP位置多次侵入、更改密碼及竊取重要人才
診斷資料,侵害伊之著作權,致伊受有損害估計超過新台幣(下
同)一億元,欲先請求相對人連帶賠償一千萬元,唯恐此項損害
賠償債權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請准假扣押等情
,業據提出內政部著作權執照、授權書、勞動契約、資訊安全同
意書、葉宗銘離職後入侵就業情報網站紀錄表、劉國琰身分證、
CPAS適性診斷測驗台灣版契約書及整合型歷程檔案系統影本等為
證,已就假扣押之請求為釋明。惟再抗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並未
釋明,且相對人亦提出業務銷售簽約資料、銀行帳戶存款資料及
民事執行處函文為憑,以證明其無浪費財產等情事。再抗告人聲
請假扣押,自不應准許等詞。因將台北地院准予假扣押之裁定廢
棄,改為裁定駁回再抗告人在台北地院之聲請。
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就假扣押之原因,絲毫未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者,固應駁回其聲請,惟假扣押之原因如經釋明而
有不足,法院仍得命供擔保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准為假扣押,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自明。所謂
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五百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係指有日後
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其情形自不以債務人浪費財
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
,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為限。倘債務人對債權人應
給付之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經催告後仍斷然堅決拒絕
給付,且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
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可認其日後有
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時,亦應涵攝在內。本案
訴訟之實體上理由是否正當,非屬假扣押裁定所能審究。本件再
抗告人迭稱:伊估計損害超過一億元,元太公司之登記資本額僅
為一百萬元,無其他資產。因劉國琰及葉宗銘於離職前有計劃竊
取伊之營業秘密、軟體及資料庫資料而為故意侵權行為,相對人
於九十九年六月間經檢調單位執行搜索查扣相關證物資料後,仍
持有不法取自伊之軟體毫無悔意續為侵害行為,自無從期待其將
來履行賠償責任,應予保全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元太公司登記
基本資料為證;另相對人狀陳:「關於刑事部分尚在偵查階段進
行中」等語,且中國信託銀行信義分行關於元太公司存款帳戶於
一○○年四月間之結餘金額顯亦未逾上開假扣押債權額(見原法
院卷七、二八頁)。再抗告人既已釋明假扣押之請求,為原法院
所確定,倘若劉國琰等人所涉刑責另案偵查中,相對人恐因被訴
故意侵權行為肇致再抗告人受有鉅額損害而堅決拒絕給付非虛,
如相對人現存之既有財產與再抗告人本件請求之債權相差懸殊,
屆時恐難以之取償,倘不就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有日後甚難
執行之虞,能否謂再抗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毫未釋明,是否不能
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非無研求之餘地。再抗告意旨,指摘原
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難謂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
之一第二項、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林  大  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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