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小王在騎機車回家時,被後面小貨車追撞,致左小腿骨折...

案例二.小王騎機車下班被後面小貨車追撞,致腦出血緊急送醫急救,變成植物人....

 

告訴,係指犯罪之被害人或其他依法有告訴權之人,以被害之事實,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報告,請求追訴犯罪。   

案例一中小王因車禍受傷,對造小貨車司機未保安距追撞前車應負肇事責任...小王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自可於6個月內向處理警員或直接至檢察署提告過失傷害...

可是 ...案例二中受害人小王因車禍已經變成植物人,又該如何提告呢?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又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害人之告訴權與被害人配偶之告訴權,係各自獨立而存在,被害人雖未於

告訴期間內提出告訴,其配偶仍得於告訴期間內合法提起告訴。(94年台非字第42號)
 

     

...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23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並得為告訴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若被害人已死亡,而死亡時已逾告訴期間者,其直系血親,固不得再行告訴;惟被害人死亡時,尚在告訴期間之內者,其直系血親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得為告訴。倘該直系血親因欠缺意思能力,致不能行使告訴權時,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於此情形,其告訴期間,應自該直系血親得為告訴,即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方符合立法之本旨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1113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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