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與傷害之區別,應以加害人有無殺意為斷,以戕害他人
生命之故意,著手於刺殺之實行而未發生死亡之結果,為殺人未遂;
倘無使人喪失生命之故意,僅在使其身體、健康受到傷害,則為
傷害罪,二罪皆發生傷害之結果,祗其主觀犯意及身體傷害程度
不同而已。
(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3179號)
殺人未遂與傷害之區別,應以加害人有無殺意為斷,以戕害他人
生命之故意,著手於刺殺之實行而未發生死亡之結果,為殺人未遂;
倘無使人喪失生命之故意,僅在使其身體、健康受到傷害,則為
傷害罪,二罪皆發生傷害之結果,祗其主觀犯意及身體傷害程度
不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