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保未滿15年 老農津貼如何領?
現代保險教育事務基金會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 | 2015.02.01 (月刊)

台中市 林先生問:

我年輕時都在大陸做生意,五十幾歲才回台灣跟朋友一起合買農地種火龍果,也一起參加農民保險。前年朋友滿六十五歲時,每月就領到七千元的老農津貼,讓我好羨慕。但是我在去(一○三)年十一月提出申請時,卻被勞保局打回票,說因為之前我在台灣的時間沒有達到規定的天數,暫時無法請領,還說未來若恢復請領資格,每月也只能先領到三千五百元。

請問,這是甚麼規定?我和朋友一樣在六十五歲時參加農保的年資都是九年多,為什麼差別這麼大呢?

老農津貼是為了補足農保欠缺老年給付項目,而由政府編列預算發給的津貼,以照顧農民晚年生活。但因為請領的條件過於寬鬆(只要參加農保滿六個月、年滿六十五歲就可以請領),以致於產生許多假農、富農、甚至長期旅居國外者都可每月領取津貼的不合理現象。

排富規定只排新不排舊

為解決這些不公平的問題,政府首先在一○○年十二月增訂排富條款,規定從一○二年一月一日起(訂定一年的緩衝宣導期)新申請老農津貼的人,勞保局都要先調查當事人的所得及財產,如果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就不予發給:

一、最近一年度農業所得以外的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五十萬元以上。

二、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五百萬元以上(農地、農舍不算,個人所有實際居住的唯一房屋可扣除四百萬元)。

不過,當事人若未來因所得或財產異動而符合條件時,仍舊可以重新提出申請。

老農津貼排富的規定是「排新不排舊」,也就是說,只有在一○二年一月一日之後新提出申請者才適用,在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年滿六十五歲並提出申請的人,就不會受到排富規定的限制。

未來須加保滿十五年 才能申請

繼排富規定之後,老農津貼條例在去(一○三)年七月十六日又再度通過修法,不但將申領津貼的年資從六個月提高到十五年,更增訂必須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天的資格條件。

因此,只要是在修正條例實施(即一○三年七月十六日)後才加入農保者,都必須適用新的規定,也就是未來一定要加保滿十五年,才具備請領老農津貼的資格。至於修法前已加入農保,且持續加保的農民,如果申領時加保年資未滿十五年的話,可先請領半數即三千五百元,等到加保年資滿十五年時,才恢復全額七千元。不過,這項規定沒有溯及既往,因此條例實施前已經開始領取津貼的人就不受影響。

長年居住國外者 將無法請領

此外,為了杜絕長期居住國外但仍照領老農津貼的怪象,條例還特別增訂「須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的條件。而所謂「最近三年」並非以一○三年、一○二年、一○一年為最近三年,而是指每次發放月份的「最近三十六個月」,從申請當月開始,每個月的資格都分開獨立計算,也就是每個月都要各自往前推算三十六個月份。

舉例來說,一○三年十一月是否合格,要從一○三年十一月往前推算三十六個月,再把三十六個月切割為三等份,每一等份都必需在國內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以上才合格。

這項規定是所有農民都一體適用,也就是不論是法令通過後才提出申請,或通過前就已在請領的農民,都須符合這項規定才能獲得給付。

修法前、後 提出申請 差很大

案例中的林先生在去年十月年滿六十五歲時提出老農津貼的申請,因為是在修正法令實施後,因此必須適用新的規定。由於他曾在一○○年去大陸很長一段時間,以至於不符合最近三年每年在台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的條件,所以才被勞保局打回票。不過未來等到他的情況符合時,勞保局就會自動核給他老農津貼。

至於可請領的金額,是因為他的農保年資未滿十五年,所以只能先領半額即三千五百元,等到加保滿十五年(請領老農津貼期間仍可繼續參加農保)時,勞保局就會自動恢復給付七千元。

林先生因為是在老農津貼條例修改後才提出申請,所以才會產生與朋友一樣在六十五歲時農保年資都是九年多,但給付條件與限制卻不同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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