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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亂開診斷證明 病患如何自保?
文/李家敏(產險公司意外保險業務部經理) | 2007.03.01 (月刊)

美玉因受傷導致臉部在治療後還是留有疤痕,在全部條件符合的情況下,請求執刀治療的醫生開勞保殘廢診斷書以便她申請「臉部醜形」的勞保殘廢給付,不料醫生卻說:「我是專業整型醫師,已竭盡所能把妳的傷疤處理得很漂亮,怎麼還算是殘廢呢?」因此拒絕美玉的請求。醫師不願開立勞保殘廢診斷書,讓美玉真是欲哭無淚……

也因為有許多類似美玉的情況發生,讓有醫生門路的勞保黃牛可以暢行無阻。民眾萬一發生類似美玉的情況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是否可運用其他相關法令自保?

在日常生活上,常會發生覺得自身權益受損,卻不知道或不確定應該透過甚麼樣的管道爭取的情況,尤其是遇到醫療相關的糾紛時,病患往往是處於較弱勢的一方,總覺得找醫師看診是有求於人,更不要說對醫療服務結果的滿意與否,甚或對醫師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但當消費者一旦遇上了醫療糾紛,有哪些權利是應該爭取的?有哪些法律條文可以作為求償的依據?又可以循哪種管道或方式提出損害賠償?

醫療院所拒絕開立診斷證明 可處罰鍰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就以美玉的案例來看,醫師拒絕開立診斷證明,並不是用一句「我是專業整型醫師,已竭盡所能把你的傷疤處理得很漂亮」就能交代過去。事實上,對於診斷證明的開立,醫療法是有相關規定的。根據醫療法第71條「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另外,第74條也規定「醫院、診所診治病人時,得依需要,並經由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商洽病人原診治之醫院、診所,提供病歷複製本或病歷摘要及各種檢查報告資料。原診治之醫院、診所不得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由上述相關法令規定可知,病人是有權利要求醫師或醫院提供病歷或病歷摘要,甚至當醫院或診所因診治需要,在經由當事人或其關係人同意後也有權要求原診療機構提供相關資料。如原診治的醫療院所不願或拒絕提供者,依醫療法第102條規定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因此,醫師對病患開立診斷證明書的要求是不得拒絕的,像案例中美玉的醫師拒絕為她開立診斷證明書,就觸犯了醫療法的規定。

開立不實診斷證明 除處罰鍰外最重可廢止開業執照

然而,雖然醫師有開立診斷證明書的義務,但也要為自己所開的診斷書負責,不能隨便亂開,根據醫療法第108條規定「醫療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將處以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1.屬醫療業務管理之明顯疏失,造成病患傷亡者。

2.明知與事實不符而記載病歷或出具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換言之,如果診斷書的內容有不實隱匿或誇大病情時,一經查獲,醫師就可能因觸犯醫療法而遭處罰,將得不償失。

是否符合勞保殘廢給付標準 須由相關單位審核判斷

案例中的美玉因傷害導致臉部醜形,在全部條件符合的情況下,請求執刀的醫生開勞保殘廢診斷書以便申請勞保給付,這又牽涉到另一問題。根據勞工委員會在92年5月14日修正發布的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76條第2項規定「殘廢診斷書應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障害項目基於認定技術及設備之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其出具殘廢診斷書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應屬依法評鑑合格之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醫院。但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外致殘者,得由原應診之醫院或診所出具。」。

換句話說,符合上述規定的診所或醫院所開立的診斷書才會被相關單位認可接受,至於傷殘的程度是否符合勞保殘廢給付的標準,也是由相關審核單位就醫師開立的診斷書內容做判斷。

損害賠償請求權 須在規定期限內提出

至於一般消費大眾如果覺得自身權益受損,想要爭取該有的權益,就民事求償的部分,有諸多法條可以援用,最常見的就是民法債編第184條及第188條,這是一般人權利受到損害時,最常被引用來對侵權行為者提出法律求償的依據。民法第184條是對一般侵權行為責任的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例如醫師或醫療機構拒收危急病人,可能導致病人病情加劇或延誤就醫死亡,此時就可向醫師或醫療機構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而188條則是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者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當醫師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醫療機構須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至於損害賠償請求也有時效的相關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有侵權行為起逾10年者亦消滅,受害人必須掌握時效在規定期間內提出求償。

透過正常管道爭取權益 生活才有保障 社會才更祥和

過去大家都不太鼓勵興訟,甚至視興訟為洪水猛獸,但也不能因此讓自身的權益睡著;如果覺得權益受到損害,該據理力爭的就不要覺得不好意思。但爭取自身權益的方式要特別注意,透過黃牛、訴諸媒體、尋找地方有力人士,都不值得鼓勵,應該還是尋求專業正常的管道才是。

因此,對於想要爭取自身權益的消費者,建議應該要回到司法的體制下,透過正常的管道,依照法律所賦予的權力,根據法律條文以作為求償的依據。畢竟,時代在改變,台灣社會也不斷在進步,我國民主素養及法制的成果,應該不輸歐美或其他亞洲鄰近的國家。唯有回到司法的途徑,社會才會更祥和,生活品質有保障,消費者的權益才不會被漠視,而相關業者也要認真思考如何提供消費者更好的服務,這樣的良性循環才是全民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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