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7.07 ─ 員工留職停薪可以繼續加保嗎?保費如何負擔?

Q:小敏大學畢業後,很幸運的在一家大型餐飲事業找到人事助理的工作,最近有幾個同事想辦理留職停薪,向她詢問留職停薪期間是否還能繼續參加勞保,她也不太清楚,想請問勞保局下列哪種情況,於留職停薪期間能繼續加保呢?【A】同事因罹癌目前接受化療、【B】同事想請育嬰假自己帶剛滿1歲的女兒、【C】同事預計3個月後要出國念書、【D】同事收到兵單,下個月要入伍了、【E】同事因父親年邁且身體狀況不佳需人照顧。

A: 
哪些人可以在留職停薪期間繼續加保呢?
勞工保險是在職保險,即有實際從事工作者,才能參加勞工保險,但是依據勞工保險條例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勞工留職停薪期間卻例外可以繼續參加勞保只有以下原因:【1】應徵召服兵役、【2】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1年,職業災害未超過2年、【3】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4】任職滿1年(備註),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育嬰留職停薪,投保單位如遇員工因上述情形願意繼續加保者,只要為其填寫「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服兵役、留職停薪、因案停職繼續投保申請書」或「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寄送勞保局辦理登記即可。

所以,小敏的同事A、B、D皆符合續保規定,小敏只要在他們留職停薪開始時提出續保申請即可,又同事C、E因不符合續保的規定,請於同事C、E最後一個上班天先辦理退保,等他們復職時再申報加保。

留職停薪續保期間的保險費如何負擔呢?
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原由投保單位負擔的保險費不須繳納(但投保單位如為公家單位,則仍應由各機關、學校自行編列預算支應),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的保險費,可申請遞延3年繳納,保險費繳款單將在遞延繳納期限屆滿時寄給被保險人;如選擇不遞延繳納者,保險費繳款單則會按月寄給被保險人,請被保險人收到保險費繳款單時依限繳納。

除了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的被保險人保險費計收方式較特別外,其他原因繼續加保的被保險人於續保期間,其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仍由投保單位負擔,由本人負擔部分,有給與者於給與中扣繳;無給與者,由投保單位墊繳後向被保險人收回。

備註:
1.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已於103年12月13日修正,「任職滿一年」 條件目前調整為「任職滿6個月」。
2.勞動部104年4月27日令示,放寬雇主優於該法令規定同意受僱者任職未滿6個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亦可繼續參加原有的社會保險。

 

 

資料來源:勞保局https://www.bli.gov.tw/print.aspx?a=52W48%2BBMncM%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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