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5條 (土地管轄)
案件由 犯罪地 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5894號判例】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四條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 #行為地 與 #結果地 兩者而言。

【民事訴訟法】
第15條 (因侵權行為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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