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問:
因園區工作責任制的關係,下班後並未立刻離開公司.....

老先生車禍頭部外傷10個月後肺炎死亡,保險公司拒賠強制險死亡給付200萬有理?
甲先生107年4月間因車禍頭部外傷蜘蛛膜下腔出血急診後送加護病房,同月底出院....同年6月肺炎住院20日...108年2月初死亡...
死亡證明書:
死亡方式:自然死
死亡原因:

(上圖示非本案)
18歲的小琪騎機車下班時被後面小貨車追撞了! 小琪右手臂神經叢受損無法舉手恐有殘廢之虞,機車全毀估價35000元...
但是對方都不聞不問,小琪打電話給他也不接....接下來怎辦?
曾老師建議:
一.看對科看對醫生:臂神經叢損傷常常被忽略或誤診延誤黃金治療期....以致殘廢(已發生多起案例!)所以記得第一步先看對醫生正確治療
案例一.小王在騎機車回家時,被後面小貨車追撞,致左小腿骨折...
案例二.小王騎機車下班被後面小貨車追撞,致腦出血緊急送醫急救,變成植物人....
告訴,係指犯罪之被害人或其他依法有告訴權之人,以被害之事實,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報告,請求追訴犯罪。
案例一中小王因車禍受傷,對造小貨車司機未保安距追撞前車應負肇事責任...小王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自可於6個月內向處理警員或直接至檢察署提告過失傷害...
可是 ...案例二中受害人小王因車禍已經變成植物人,又該如何提告呢?
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勞委會解釋關於被保險人於退職退保領取老年給付後,始診斷殘廢,提出申請殘廢給付,可否再給予殘廢給付疑義。
(1)按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規定,被保險人因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終止後,領取普通傷病給付期滿或其所患經治療1年以上尚未痊癒,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永久殘廢或永不能復原者,得請領殘廢給付。另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77條規定,依本條例第53條第1項及第54條第1項所稱治療終止,指被保險人罹患之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之狀態。次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78條規定,依本條例第53條及第54條規定,請領殘廢給付者,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永久殘廢或永不能復原之當日為本條例第30條所定得請領之日。為免發生爭議並保障被保險人給付權益,貴局審核殘廢給付,應以醫師視其罹患之傷病、治療療程及障害狀況經診斷符合同條例第5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7條、78條等相關規定之實際殘廢之日為審定殘廢之日,是以被保險人退職退保領取老年給付後,如審定殘廢之日非屬保險有效期間,自不得核給殘廢給付;如審定殘廢之日(非屬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係屬保險有效期間,於2年請求權時效內,自得依規定請領殘廢給付。
五十六歲葉 姓農民於九十九年十一月被確診甲狀腺 癌,去年五月廿四日申請農保殘廢給付, 未料隔天廿五日死亡,勞保局認為治療未滿一年而拒賠,但家屬認為他從九十九年 二月就出現症狀開始治療,因此尋求訴願 管道,今年終獲給付四十萬八千元。
勞保局原以治療未滿1年拒給付 農保喪葬津貼只給付十五萬三千元「死 定價」,一般重病傷殘個案若知「來日不多」,寧可先退保來申請殘廢給付,最高 第一級身心障礙程度可領到四十多萬元。
白內障如有以下之一情形可申請勞保給付:
3-1 雙目均失明者。
3-2 雙目視力均減退至0.0二以下,未達失明者。
3-3 雙目視力均減退至0.0六以下者。
3-4 雙目視力均減退至0.一以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