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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長期洗腎可以申請洗腎補助嗎?


一.二側腎臟無機能且須終身定期透析治療者。屬7等失能給付,補助440 日...洗腎不會被退保

二.勞保失能等級中終身無工作能力 的失能等級才會被退保....均是 1.2.3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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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內政部70年1月31日臺內社字第0860號令發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6月5日臺勞保2字第13764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2月27日(台86勞保3字第007439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6月18日勞保3字第0920030756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6月15日勞保3字第098014032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11月6日勞保3字第098014054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8月9日勞保3字第1000140279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第一條 本準則依勞工保險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準則辦理。 
第三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規定適用職業範圍從事工作,而罹患表列疾病,為職業病。    

第四條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為在學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上、下班適當時間直接往返學校與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亦同。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作業前後,發生下列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一、 於作業開始前,在等候中,因就業場所設施或管理之缺陷所發生之事故。 
二、 因作業之準備行為及收拾行為所發生之事故。 
三、 於作業終了後,經雇主核准利用就業場所設施,因設施之缺陷所發生之事故。 
四、

因勞務管理上之必要,或在雇主之指揮監督下,從飯廳或集合地點赴工作場所途中或自工作現場返回事務所途中,為接受及返還作業器具,或受領工資等例行事務時,發生之事故。

第六條

被保險人於作業時間中斷或休息中,因就業場所設施或管理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七條 被保險人於工作時間中基於生理需要於如廁或飲水時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八條 被保險人於必要情況下,臨時從事其他工作,該項工作如為雇主期待其僱用勞工所應為之行為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九條 被保險人因公差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公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之職務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十條

被保險人經雇主指派參加進修訓練、技能檢定、技能競賽、慶典活動、體育活動或其他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因雇主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經所屬團體指派參加前項各類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因所屬團體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亦同。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由於執行職務關係,因他人之行為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執行職務受動物或植物傷害,為職業傷害。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執行職務時,因天然災害直接發生事故導致之傷害,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但因天然災害間接導致之意外傷害或從事之業務遭受天然災害之危險性較高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利用雇主為勞務管理所提供之附設設施,因設施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參加雇主舉辦之康樂活動或其他活動,因雇主管理或提供設施之瑕疵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雇主同意直接往返醫療院所診療或下班後直接前往診療後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如雇主未規定必須於工作場所用餐,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 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 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 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四、

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五、 闖越鐵路平交道。
六、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七、 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八、

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九、 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罹患中央主管機關依據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第八類第二項規定核定增列之職業病種類或有害物質所致之疾病,為職業病。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罹患之疾病,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執行職務所致者,為職業病。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疾病之促發或惡化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第二十一條之一 被保險人罹患精神疾病,而該項疾病與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第二十二條之一 本準則於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被保險人,亦適用之。 
第二十三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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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
,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
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
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
醫療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
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
第二款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
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
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第 20-1 條
被保險人退保後,經診斷確定於保險
有效期間罹患職業病者,得請領職業
災害保險失能給付。
前項得請領失能給付之對象、職業病
種類、認定程序及給付金額計算等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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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s://www.rmim.com.tw/news-detail-4650

醫師亂開診斷證明 病患如何自保?
文/李家敏(產險公司意外保險業務部經理) | 2007.03.01 (月刊)

美玉因受傷導致臉部在治療後還是留有疤痕,在全部條件符合的情況下,請求執刀治療的醫生開勞保殘廢診斷書以便她申請「臉部醜形」的勞保殘廢給付,不料醫生卻說:「我是專業整型醫師,已竭盡所能把妳的傷疤處理得很漂亮,怎麼還算是殘廢呢?」因此拒絕美玉的請求。醫師不願開立勞保殘廢診斷書,讓美玉真是欲哭無淚……

也因為有許多類似美玉的情況發生,讓有醫生門路的勞保黃牛可以暢行無阻。民眾萬一發生類似美玉的情況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是否可運用其他相關法令自保?

在日常生活上,常會發生覺得自身權益受損,卻不知道或不確定應該透過甚麼樣的管道爭取的情況,尤其是遇到醫療相關的糾紛時,病患往往是處於較弱勢的一方,總覺得找醫師看診是有求於人,更不要說對醫療服務結果的滿意與否,甚或對醫師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但當消費者一旦遇上了醫療糾紛,有哪些權利是應該爭取的?有哪些法律條文可以作為求償的依據?又可以循哪種管道或方式提出損害賠償?

醫療院所拒絕開立診斷證明 可處罰鍰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就以美玉的案例來看,醫師拒絕開立診斷證明,並不是用一句「我是專業整型醫師,已竭盡所能把你的傷疤處理得很漂亮」就能交代過去。事實上,對於診斷證明的開立,醫療法是有相關規定的。根據醫療法第71條「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另外,第74條也規定「醫院、診所診治病人時,得依需要,並經由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商洽病人原診治之醫院、診所,提供病歷複製本或病歷摘要及各種檢查報告資料。原診治之醫院、診所不得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由上述相關法令規定可知,病人是有權利要求醫師或醫院提供病歷或病歷摘要,甚至當醫院或診所因診治需要,在經由當事人或其關係人同意後也有權要求原診療機構提供相關資料。如原診治的醫療院所不願或拒絕提供者,依醫療法第102條規定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因此,醫師對病患開立診斷證明書的要求是不得拒絕的,像案例中美玉的醫師拒絕為她開立診斷證明書,就觸犯了醫療法的規定。

開立不實診斷證明 除處罰鍰外最重可廢止開業執照

然而,雖然醫師有開立診斷證明書的義務,但也要為自己所開的診斷書負責,不能隨便亂開,根據醫療法第108條規定「醫療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將處以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1.屬醫療業務管理之明顯疏失,造成病患傷亡者。

2.明知與事實不符而記載病歷或出具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換言之,如果診斷書的內容有不實隱匿或誇大病情時,一經查獲,醫師就可能因觸犯醫療法而遭處罰,將得不償失。

是否符合勞保殘廢給付標準 須由相關單位審核判斷

案例中的美玉因傷害導致臉部醜形,在全部條件符合的情況下,請求執刀的醫生開勞保殘廢診斷書以便申請勞保給付,這又牽涉到另一問題。根據勞工委員會在92年5月14日修正發布的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76條第2項規定「殘廢診斷書應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障害項目基於認定技術及設備之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其出具殘廢診斷書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應屬依法評鑑合格之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醫院。但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外致殘者,得由原應診之醫院或診所出具。」。

換句話說,符合上述規定的診所或醫院所開立的診斷書才會被相關單位認可接受,至於傷殘的程度是否符合勞保殘廢給付的標準,也是由相關審核單位就醫師開立的診斷書內容做判斷。

損害賠償請求權 須在規定期限內提出

至於一般消費大眾如果覺得自身權益受損,想要爭取該有的權益,就民事求償的部分,有諸多法條可以援用,最常見的就是民法債編第184條及第188條,這是一般人權利受到損害時,最常被引用來對侵權行為者提出法律求償的依據。民法第184條是對一般侵權行為責任的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例如醫師或醫療機構拒收危急病人,可能導致病人病情加劇或延誤就醫死亡,此時就可向醫師或醫療機構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而188條則是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者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當醫師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醫療機構須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至於損害賠償請求也有時效的相關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有侵權行為起逾10年者亦消滅,受害人必須掌握時效在規定期間內提出求償。

透過正常管道爭取權益 生活才有保障 社會才更祥和

過去大家都不太鼓勵興訟,甚至視興訟為洪水猛獸,但也不能因此讓自身的權益睡著;如果覺得權益受到損害,該據理力爭的就不要覺得不好意思。但爭取自身權益的方式要特別注意,透過黃牛、訴諸媒體、尋找地方有力人士,都不值得鼓勵,應該還是尋求專業正常的管道才是。

因此,對於想要爭取自身權益的消費者,建議應該要回到司法的體制下,透過正常的管道,依照法律所賦予的權力,根據法律條文以作為求償的依據。畢竟,時代在改變,台灣社會也不斷在進步,我國民主素養及法制的成果,應該不輸歐美或其他亞洲鄰近的國家。唯有回到司法的途徑,社會才會更祥和,生活品質有保障,消費者的權益才不會被漠視,而相關業者也要認真思考如何提供消費者更好的服務,這樣的良性循環才是全民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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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保未滿15年 老農津貼如何領?
現代保險教育事務基金會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 | 2015.02.01 (月刊)

台中市 林先生問:

我年輕時都在大陸做生意,五十幾歲才回台灣跟朋友一起合買農地種火龍果,也一起參加農民保險。前年朋友滿六十五歲時,每月就領到七千元的老農津貼,讓我好羨慕。但是我在去(一○三)年十一月提出申請時,卻被勞保局打回票,說因為之前我在台灣的時間沒有達到規定的天數,暫時無法請領,還說未來若恢復請領資格,每月也只能先領到三千五百元。

請問,這是甚麼規定?我和朋友一樣在六十五歲時參加農保的年資都是九年多,為什麼差別這麼大呢?

老農津貼是為了補足農保欠缺老年給付項目,而由政府編列預算發給的津貼,以照顧農民晚年生活。但因為請領的條件過於寬鬆(只要參加農保滿六個月、年滿六十五歲就可以請領),以致於產生許多假農、富農、甚至長期旅居國外者都可每月領取津貼的不合理現象。

排富規定只排新不排舊

為解決這些不公平的問題,政府首先在一○○年十二月增訂排富條款,規定從一○二年一月一日起(訂定一年的緩衝宣導期)新申請老農津貼的人,勞保局都要先調查當事人的所得及財產,如果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就不予發給:

一、最近一年度農業所得以外的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五十萬元以上。

二、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五百萬元以上(農地、農舍不算,個人所有實際居住的唯一房屋可扣除四百萬元)。

不過,當事人若未來因所得或財產異動而符合條件時,仍舊可以重新提出申請。

老農津貼排富的規定是「排新不排舊」,也就是說,只有在一○二年一月一日之後新提出申請者才適用,在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年滿六十五歲並提出申請的人,就不會受到排富規定的限制。

未來須加保滿十五年 才能申請

繼排富規定之後,老農津貼條例在去(一○三)年七月十六日又再度通過修法,不但將申領津貼的年資從六個月提高到十五年,更增訂必須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天的資格條件。

因此,只要是在修正條例實施(即一○三年七月十六日)後才加入農保者,都必須適用新的規定,也就是未來一定要加保滿十五年,才具備請領老農津貼的資格。至於修法前已加入農保,且持續加保的農民,如果申領時加保年資未滿十五年的話,可先請領半數即三千五百元,等到加保年資滿十五年時,才恢復全額七千元。不過,這項規定沒有溯及既往,因此條例實施前已經開始領取津貼的人就不受影響。

長年居住國外者 將無法請領

此外,為了杜絕長期居住國外但仍照領老農津貼的怪象,條例還特別增訂「須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的條件。而所謂「最近三年」並非以一○三年、一○二年、一○一年為最近三年,而是指每次發放月份的「最近三十六個月」,從申請當月開始,每個月的資格都分開獨立計算,也就是每個月都要各自往前推算三十六個月份。

舉例來說,一○三年十一月是否合格,要從一○三年十一月往前推算三十六個月,再把三十六個月切割為三等份,每一等份都必需在國內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以上才合格。

這項規定是所有農民都一體適用,也就是不論是法令通過後才提出申請,或通過前就已在請領的農民,都須符合這項規定才能獲得給付。

修法前、後 提出申請 差很大

案例中的林先生在去年十月年滿六十五歲時提出老農津貼的申請,因為是在修正法令實施後,因此必須適用新的規定。由於他曾在一○○年去大陸很長一段時間,以至於不符合最近三年每年在台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的條件,所以才被勞保局打回票。不過未來等到他的情況符合時,勞保局就會自動核給他老農津貼。

至於可請領的金額,是因為他的農保年資未滿十五年,所以只能先領半額即三千五百元,等到加保滿十五年(請領老農津貼期間仍可繼續參加農保)時,勞保局就會自動恢復給付七千元。

林先生因為是在老農津貼條例修改後才提出申請,所以才會產生與朋友一樣在六十五歲時農保年資都是九年多,但給付條件與限制卻不同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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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職業災害補償
 
勞基法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
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
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第60條
   
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第61條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
擔保。
 
第 62 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
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
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
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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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字第 60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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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保 2 字第 0950025649 號 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93 期 15640 頁
高雄市政府公報 95 年秋字第 16 期 7-8 頁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9 、30 、53 、54 、55 條  ( 92.01.29 ) 
 
要旨: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
準表規定之項目
 (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7.04.14 台 77 勞保 2  字第 6530 號函不予適
  用)
 (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9.03.10 台 79 勞保 3  字第 04451  號函不予
  適用)
 (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07.04 台 89 勞保 2  字第 27791  號函不予
  適用)
 (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2.08.29 勞保 2  字第 0920048513 號函不予適
  用)
 
全文內容: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所稱「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
          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係指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殘廢事故,依司
          法院釋字第 609  號解釋意旨,勞工保險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就保
          險事故發生之原因係於何時存在未有明定,故被保險人於實際從事工作並
          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後,因加保前之傷病致保險有效期間身體遺存障害,符
          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者,得依規定請領殘廢給付。至於
          被保險人加保前之殘廢,自不予給付。被保險人加保前之殘廢,於保險有
          效期間殘廢程度加重者,依殘廢給付標準表應核定之殘廢給付日數,應扣
          除加保前原已殘廢部分依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給付日數。
          本解釋自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20 日生效。
          本會 77 年 4  月 14 日台 77 勞保 2  字第 6530 號函、 79 年 3  月
           10 日台 79 勞保 3  字第 04451  號函、 89 年 7  月 4  日台 89 勞
          保 2  字第 27791 號函及 92 年 8  月 29 日勞保 2  字第 0920048513
          號函同時停止適用。
*******************************************************************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第1項所稱「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係指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殘廢事故,依司法院釋字第609號解釋意旨,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就保險事故發生之原因係於何時存在未有明定,故被保險人於實際從事工作並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後,因加保前之傷病致保險有效期間身體遺存障害,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者得規定請領殘廢給付。至於被保險人加保前之殘廢,自不予給付。被保險人加保前之殘廢,於保險有效期間殘廢程度加重者,依殘廢給付標準表應核定之殘廢給付日數,應扣除加保前原已殘廢部分依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給付日數。
本解釋自中華民國95年5月20日生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5月18日勞保2字第0950025649號令 
 

這是勞委會對失能請領有關過往病史的解釋令.密密麻麻寫了一堆.簡單說就是沒有所謂(帶病投保).自從大法官609條釋憲案發佈後.對於勞保傷病.殘廢(失能).死亡.老年給付.只要勞保被保險人加保後俱有工作能力.不論加保前是否生病.依然都會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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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網路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620000010KK00141

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2條第4項 
本法所稱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 

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7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32條 
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保全或假執行時,法院得減免其供擔保之金額。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11條第1項 
勞資爭議之調解,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應於接到當事人申請調解或依職權交付調解之日起七日內,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之。 
 

勞工訴訟輔助辦法 
第 4 條 
勞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訴訟,得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申請補助律師費。但顯無勝訴之望或顯無實益者,不予補助:三、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致傷病、殘廢或死亡,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者。 


承上,依您所陳您父親中風,按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4項規定應屬職業災害,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補償您醫療、工資及殘廢等,這是補償責任,不論有無過失,不補償已違上開法條規定。倘若雇主亦有過失,復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規定,尚須負擔賠償責任。 
又,雇主未依法對勞工職災補償,如欲爭取權利,得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調解。 
若無效,自得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規定,提起民事訴訟,並得依勞工訴訟輔助辦法第4條規定,向勞委會申請相關律師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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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加勞保!職災勞工如何申請補助?
文/現代保險教育事務基金會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 | 現代保險雜誌 | 2018.01.01 (月刊)

彰化林先生問:

前陣子聽太太說,家裡附近的一家火鍋店,發生瓦斯氣爆。一名工讀生在幫客人換瓦斯的時候,因為操作不當,瓦斯當場氣爆,不但燒到旁邊的客人,那名工讀生也全身二度灼傷。後來看了新聞才知道,那位工讀生才17歲,而且火鍋店老闆竟然沒有幫他保勞保。

我兒子今年也17歲,最近也跑去餐廳打工,雖然他說老闆都有幫員工保勞保,但看到這樣的新聞,我還是很擔心。請問,如果工讀生在工作時發生意外,老闆又沒幫他們加保勞保,政府會幫忙嗎?

顧問中心答:

去(106)年底,彰化溪湖一家火鍋店發生瓦斯氣爆,導致現場7人燒燙傷,負責更換瓦斯的17歲楊姓工讀生傷勢最嚴重,送醫時全身24%二度灼傷。

楊姓工讀生為了分擔家計到火鍋店打工,沒想到才上班2個月,就在工作時發生嚴重意外。經查,火鍋店老闆沒有幫楊姓工讀生加保勞保,勞保局已依法對雇主開罰。

楊姓工讀生在工作時發生氣爆受傷,屬於職業傷害,除了依法可向雇主要求補償外,還可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申請職災補助。職災保護法提供的補助項目可區分為:

①不論有沒有參加勞保,也不論是自營作業或受僱勞工,都可以向職業安全衛生署申請的職災補助,包括按月給付的「生活津貼」、「看護補助」及一次給付的「器具補助」、「家屬補助」。

②沒有勞保的受僱勞工,除了前項補助外,還能申請殘廢補助及死亡補助。但須先向雇主提出職災補償,若雇主沒有補償或補償不足時,差額的部分才可申請職災補助。

職災勞工保護法 提供3項生活津貼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提供的生活津貼又分為「職業疾病生活津貼」、「身體障害生活津貼」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3種。職業疾病生活津貼是指,勞工因「罹患職業病」,導致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喪失,且同時符合勞保失能給付標準第1~第15等級失能項目,就能依不同失能等級申請津貼,例如第1~第3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8,200元。

而身體障害生活津貼,是勞工因「職業傷害」導致失能,且符合勞保第1~第7等級失能項目。喪失全部工作能力、符合第1~3級失能,每月可領8,200元津貼;喪失部分工作能力、符合第2~7級失能,每月可領5,850元津貼。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則是職災勞工在治療結束返回職場前,參加職訓機構的職業訓練期間,如果每月總訓練時數超過100小時以上,每月可請領14,050元生活津貼。不過,上述3種生活津貼,勞工只能擇一申請。

看護補助 每月可領1萬1,700元

至於看護補助,是指勞工因職災事故治療終止,經醫師診斷終身不能從事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及專人周密監護,或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需人扶助;且失能程度符合勞保第1等級及第2等級失能標準時,每月可領11,700元看護補助。上述各項津貼或補助,都是按月領,有勞保勞工最長可領5年,未加勞保勞工最長可領3年。

在一次給付的部分,包括器具補助及家屬補助兩項。目前補助職災勞工的器具多達100多項,例如燒燙傷患者專用的彈性衣、醫療用假髮等,但每年以4項為限,且補助金額最高不能超過6萬元。家屬補助則是勞工因職災身故,若留有受其扶養的子女、父母或配偶時,職災保護法另外提供家屬10萬元補助。

沒勞保的勞工 才能申請殘廢及死亡補助

沒有勞保的受僱勞工才能申請的殘廢補助及死亡補助,則是依勞保的給付條件,採最低月投保薪資計算。

其中,殘廢補助是指職災勞工永久失能符合勞保第1~10等級失能,可獲得第10級330日到第1級1,800日不等的殘廢補助。死亡補助則是45個月,包括5個月喪葬津貼及40個月遺屬補助。須注意的是,殘廢補助及死亡補助的申請金額,都須扣除雇主補償的部分。

 

 

勞保第7等級失能 可領22個月殘廢補助

楊姓工讀生全身24%二度灼傷,目前尚在治療中。由於燒燙傷治療過程複雜,且須等待傷者治療一年以上,才能進行燒燙傷導致皮膚不能排汗的失能鑑定。

假設治療一年後,醫師診斷楊姓工讀生皮膚不能排汗的面積達21%~30%,則符合勞保第7等級失能標準,依職災保護法的規定,可申請每月5,850元身體障害生活津貼,最多領3年共21萬600元(5,850×12×3=210,600),此外因為他是受僱勞工,若火鍋店老闆沒有提供足額賠償,就可再申請職災殘廢補助。依勞保規定,第7等級職災失能可領到660日(22個月)的投保薪資。

雖然楊姓工讀生是部分工時人員,但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表示,殘廢補助及死亡補助都是採最低月投保薪資計算。也就是說,假設楊男經治療後診斷為勞保第7等級失能,以最低月投保薪資22,000元計算,可領到48萬4千元(22,000÷30×660=484,000)。

https://www.rmim.com.tw/news-detail.php?id=18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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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4.30 ─ 未加勞保勞工不幸發生職業災害,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有保障

Q:小李受僱到營建工地擔任板模工,工作第二天就從施工架摔下來重傷,送醫急救不治死亡,老闆以小李是臨時工,所以沒有為他加勞保,而且是自己疏忽發生意外死亡為由,事後也不聞不問,小李一家老小生活頓陷困境,不知該怎麼辦?

A: 勞工如果不幸發生職業災害,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及第62條規定,雇主應該給予醫療費用、工資、殘廢或死亡等職災補償。對於事業單位以其工作交付承攬者,各級承攬人就承攬部分所使用的勞工,應與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的責任。

勞工受僱從事勞動,無論是否為臨時工,雇主都應於勞工到職當日為其申報參加勞保,一旦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即可申請勞保各項職業災害給付,雇主也可以將勞工領取的勞保職業災害給付,用來抵充勞動基準法規定的雇主職災補償責任,可減輕負擔,分攤風險。如雇主沒幫勞工在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勞保,勞工發生職業災害,自然無法享有勞保各項職業災害給付的權益保障,雇主應全額負擔勞動基準法規定的職災補償責任,各級承攬人也應負起連帶補償責任。

小李的雇主沒幫小李加勞保,也沒投保團體保險或工地意外險等商業保險,應全額負擔小李遭遇職災的補償責任,小李家屬可以向地方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要求雇主或各級承攬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補償,雇主及各級承攬人如未能給予補償或補償不足額,小李家屬即可以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向勞保局申請未加勞保勞工的職災死亡補助,如經審查通過,勞保局將依勞保第一級月投保薪資發給死亡補助45個月,以現行勞保第一級月投保薪資18,780元計算,可發給84萬5,100元。另外,小李家屬還可申請家屬補助10萬元。

此外,如果雇主屬於依法應為勞工申報加勞保而未加保的事業單位,勞保局還會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處以雇主與死亡補助金額相同額度的罰鍰,及就業保險相關處罰。

如想進一步瞭解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對於職災勞工的保障,可進入勞保局全球資訊網(www.bli.gov.tw)參考及下載申請書表使用。

https://www.bli.gov.tw/print.aspx?a=wq7MntjBI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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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漢過世 70萬勞保充公

才領3年 弟妹沒錢治喪「懲罰單身」2015年03月30日

【唐鎮宇、洪敏隆╱台北報導】有單身勞工為避免老而無依,未一次請領一百一十多萬元勞保老年給付,改按月領取約一萬兩千元年金,不料領了三年約四十三萬元 就身亡,差額七十多萬元沒配偶子女可領,全被充公,粗估國內恐有千例類似個案。勞團批官方變相「懲罰單身者」,勞動部回應,已針對相關現象研究是否有解套 空間。

 

台中王小姐向《蘋果》投訴指,她的大哥王清雲年輕時在資源回收公司上班,工作到六十五歲、三年前退休。當時若選領勞保老年一次給付約可領一百一十萬元,但 大哥身無積蓄,擔心錢花光後得連累弟弟妹妹照顧,加上勞保局櫃檯人員鼓吹年金只要領七年就可超過一次給付金額,於是大哥改領老年年金,每月約領一萬二千 元。

 

治喪只能靠救濟

不 料王清雲上月突然心肌梗塞過世,年金總計領約四十三萬元。王小姐說,大哥的勞保給付算一算年金跟一次給付還有七十多萬元差額,大哥生前也有交代要弟弟妹妹 將這筆錢領來幫他辦後事,沒想到弟弟妹妹要出面領錢,才發現這筆差額依規定可請領的順位是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最後才是受扶養的孫子女或受扶養的兄 弟姊妹。
勞保局人員對王小姐說,她的大哥未婚、無子女父母等,弟弟妹妹又未受大哥扶養,因此沒有遺屬可將七十多萬元領回,只能「充公」,王小姐反問,沒錢幫死者辦喪事的人怎辦?官員無奈說:「可能只能請社會人士捐贈救濟。」

 

選定方式不能改

王小姐痛罵:「這什麼規定?大哥繳了一輩子勞保費,我們只想領回他的血汗錢辦喪事,為什麼不受扶養就不能領?以後誰敢繳勞保費?」「勞保局人員不該一味宣傳領年金的好處,卻忽略單身者風險,至少差額應打折退還手足為大哥辦後事,而不是全部沒收。」
但同樣情況發生在公保,待遇不同。銓敘部證實,公保發生類似情況,遺屬可領回年金與一次給付的差額,兄弟姊妹不須受死者扶養。另依規定,勞工選了年金或一次領,經勞保局核付後不能更動。

 

公務員竟不同調

勞保局統計,勞保年金二○○九年上路後,共六十多萬勞工選領老年年金,平均月領一萬六千多元,目前為止約一萬一千多人在領取期間死亡,其中有一千多例屬審查中或無符合繼承條件的遺屬。
中華民國勞務士協會理事長張凱翔批勞保局「根本是搶劫單身者」。全國產業總工會理事長莊爵安說,這是「懲罰單身」,勞動部應修法。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說,勞保、公保都是社會保險,制度卻不同,不公平,且政府應考量不婚族愈來愈多,針對單身勞工訂配套。
勞動部政務次長陳益民說,部長陳雄文與工會座談,接獲單身勞工在職期間死亡遺屬無法領津貼的反映,已著手檢討,針對勞工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碰到類似問題,也會研究如何處理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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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網路(知識家)
 
我現齡62歲 上班年資10年 勞保10年薪資20000元
現在退休勞保是要退掉划算? 還是要繼續加入工會至15年才退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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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齡62歲 上班年資10年 勞保10年薪資20000元
現在退休勞保是要退掉划算? 還是要繼續加入工會至15年才退划算?



現在退掉勞保請領一次老年給付.20000 元 = 20100 元

勞保10年薪資20000元 = 10 年 * 20100 元 = 201000 元 

之後加保國年金 3 年. 65 歲請領
 


17280 元 * 3 年 *0.65% + 3500 元 = 3837 元 ..月領終身 


領到 75 歲.領 10 年 


3837 元 * 12 個月 * 10 年 = 460440 元

460440 元 + 201000 元 = 661440 元 



領到 80 歲.領 15 年 


3837 元 * 12 個月 * 15 年 = 690660 元

690660 元 + 201000 元 = 891660 元 

 


領到 85 歲.領 20 年 


3837 元 * 12 個月 * 20 年 = 920880 元

920880 元 + 201000 元 = 1121880 元 



....................................................


持續投保勞保到年資 15 年.67 歲. 67 歲月領勞保年金


20100 元 * 15 年 * 0.775% * ( 1+4%*5年 )  + 3000元
= 5804   


20100 元 * 15 年 * 1.55% * ( 1+4%*5年 ) = 5608 元 


領到 75 歲領 8 年 

5804 元 * 12 個月 * 8 年 = 557184 元 ..低於國民年金



領到 80 歲領 13 年 

5804 元 * 12 個月 * 13 年 = 905424 元..高於國民年金
 


領到 85 歲領 18 年  

5804 元 * 12 個月 * 18 年 = 1253664 元..高於國民年金 




如果保額有再提高則請領金額會大於上述

持續投保勞保是不錯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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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動關節運動

 

一、   什麼是被動運動呢?

     被動運動包括被動式關節活動與軟體組織按摩,此指病人任何關節無法主動活動必須藉由治療人員或機構的協助,才能完成身體的運動方式。

二、   為什麼要做被動運動呢?

  1. 維持各關節及軟組織的活動度,降低肌肉關節孿縮的可能性。
  2. 維持全身血液循環,避免深部靜脈栓塞。
  3. 維持對動作的感覺。
  4. 只要臥床不動一星期,肌肉力量就會喪失20%的肌力,嚴重者肌肉萎縮、關節孿縮。

三、   哪些情況不宜做被動運動呢?

  1. 肌肉、肌腱、韌帶在急性損傷時。
  2. 未完全癒合骨折處的關節。
  3. 剛接受手術的肌肉、肌腱、韌帶、關節與皮膚處。
  4. 深部靜脈栓塞的肢體。

四、   被動運動該要注意些甚麼呢?

  1. 關節的活動,以病人不感覺痛或關節稍緊為指標,並應在最大正常角度範圍內,以防進一步傷害。
  2. 以關節部位為運動單位,由身體的近端漸至遠端,大關節漸至小關節,包括所有關節活動平面,每一平面動作做十次,如此為一組被動關節運動,每天重複二至三次。
  3. 操作到最後範圍時,須持續固定十秒鐘,但勿在此來回振動。
  4. 中風或無外傷病人三天內,對病人無法主動活動之肢體及關節,應儘早執行關節的被動運動。
  5. 手術後病人欲行床上運動前,以不影響傷口及骨折部位癒合為宜,並勿牽扯到引流管。

 

 

 

 

 

 

 

五、   怎樣做被動運動呢?

   

2肘部彎曲:彎曲及伸直到底皆須停留15秒鐘。

1肩部上舉:注意讓手掌心向著患者自己,讓患者做舉手的動作。

 

3-2手指及腕部彎曲:將手指及手腕同時彎曲,作握拳的動作。

     

   3-1手指及腕部伸直:將手指及手腕同時伸直,作手掌打開的動作。

 

5踝部上翹:照顧者的手臂頂住患者腳底,手抓住腳跟將腳踝翹起,伸展小腿肌。

    

4膝部及髖部彎曲:儘可能將膝蓋靠向患者胸部,伸展大腿前側及臀部。

臺北醫學大學‧署立雙和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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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保殘廢給付(腦部)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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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全癱非舊疾 中壽判賠植物人300萬

〔自由時報記者蔡彰盛/竹市報導〕新竹縣羅姓男子3年前在住家附近燒雜草時,被濃煙嗆暈變成植物人,事後保險公司指他6年前曾患心臟病,主張全身癱瘓是因「個人疾病」導致而拒絕理賠,經羅家向新竹地院提告,法官調查認為羅男確實因外來突發事故導致全殘,判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金300萬元。

判決書指出,羅男為三陽公司員工,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於88年起向保誠人壽投保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為300萬元。事後保誠人壽業務於98年移轉由中國人壽承受。

羅男於99年7月3日早晨,在新竹縣湖口鄉空地燒雜草時,因風勢過大導致火勢蔓延、濃煙亂竄,不慎遭濃煙嗆傷、缺氧而昏迷,並倒臥於草堆,送醫急救仍因缺氧性腦病變致全身癱瘓全殘。

事後中國人壽聲稱羅男本身有心臟病,93年間就曾住院,主張全身癱瘓是因個人疾病引發心室顫動所致,非吸入濃煙嗆傷,拒絕理賠。

法官調查認為,羅男身處火場超過20分鐘以上,始終奮力大喊求救,且羅男能站立而非倒臥,可見是遭火、煙圍困在先,昏迷倒臥在後。再者,羅男93年心導管檢查顯示冠狀動脈通暢無阻塞,此後6年都無須回診,案發後心臟超音波檢查也無異常,在在推翻保險公司辯詞。

最後法官認為,羅男因外來突發事故導致全殘,符合保險契約所定意外傷害事故要件,因此判決中國人壽需給付300萬元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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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5)台勞動三 字第 100018 號 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1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59 條 ( 73.07.30 )
 

 

要旨: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能工作疑義


全文內容:

 

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係指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勞動契約中所約定之工作。至於雇主如欲使勞工從事其他非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應與勞工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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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做假關節?是否為人工關節?置換人工關節可否請領殘廢給付?

 


 


答:


(1)所謂『假關節』,係指骨折後折骨兩端無法癒合,肢體在斷處可以活動,形成一種關節之狀;相似之情況亦可發生於非機械性骨折,承重之長骨產生去骨現象,造成彎曲及病理性骨折,在骨折處無法鈣化癒合而形成假關節,但非人工關節。
 (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加保有效期間因傷病置換人工關節,經治療1年以上尚未痊癒,致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1/3以上,並經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殘廢或永不能復原者,得於診斷殘廢之日起2年內檢具勞工保險殘廢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載有殘廢詳況之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等,洽投保單位向勞保局申請殘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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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應符合之二個要件』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姐妹。」


 


所謂職業災害,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之解釋,係指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而職業災害應符合二個要件,其一是「業務起因性」,其二是「業務遂行性」,而所謂之「業務起因性」,係指伴隨著勞工提供業務所可能發生之危險已經現實化,且該危險之現實化為經驗法則上一般通念上可認定。而判斷所發生之災害是否具有「業務起因性」,其前提要件則是必須具有「業務遂行性」,也就是災害之發生原則上必須處於業務遂行狀態下,而「業務遂行性」是指勞工依據勞動契約在雇主支配狀態下提供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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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規定,其所給付之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及財政部規定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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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用)」,


101年9月24日實施



 





















 
行政院衛生署

 
衛署照字第 1012863831 號

 

 

要旨:
修正「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用)」,自
101 年 9 月 24 日實施
主    旨:為配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
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22 條條文修正,修正「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用)」1 份,並自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24 日實施,惠請轉知所轄評估醫療機構,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1 年 9 月 17 日勞職管字第 1010140475
號、1010510786 函辦理。
二、旨揭配合修正病症失能診斷證明書照護需求評估內容如下:
(一)被看護者年齡未滿 80 歲有全日照護需要(巴氏量表為 30 分以下
為原則,最高不得超過 35 分)
(二)被看護者年齡滿 80 歲以上,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巴氏量表為
60 分(含 60 分)以下】
(三)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為 0 分且於 6 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四)被看護者非有全日或嚴重依賴照護需要。
(五)目前無法判斷,理由:_____。
(六)附註:依巴氏量表的總分評量表依賴程度之等級分:
              完全依賴 0-21  分、嚴重依賴 21-60  分、中度依賴 61-90  分、
              輕度依賴 91-99 分、完全獨立 10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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