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問:

我騎機車下班發生了車禍,我的方向閃紅燈對方貨車駕駛閃黃燈,我右手手臂粉碎性骨折,住院了30天後出院,之後一直回診復健半年,...後來右手無力經診斷殘廢....
因園區工作責任制的關係,下班後並未立刻離開公司.....
 
請問:
我延後下班途中所造成的傷害是否為職災?
我右手不能舉起來經診斷殘廢,應找肇事者還是公司賠償?
 

一. 延後下班?
 

    應視是否為處理公事或處理私事而定...如為處理公事不算延後下班...反之如為處理私事則不算下班車禍職災



二. 下班車禍職災(通勤職災)?

1.在勞基法
何謂「職業災害」?
勞動基準法並沒有明確定義,因此只能參照其他法律,如「勞工安全衛生法」的解釋。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4規定,所謂「職業災害」係指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四項所稱職業上原因係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就業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2.在勞保法規是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如符合規定則可視為職業災害: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 適當時間 
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 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 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 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四. 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五. 闖越鐵路平交道。
六.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
    駕駛車輛。
七. 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八. 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
    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九. 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三.本案經深入了解後確定為通勤職災(上下班車禍職災),除了向肇事者要求賠償外,還向公司要求職災補償....
 
 
四.勞保失能拒賠爭取/合法權益爭取:(03)5349-619    0932-938-778     或加賴ID:0932938778  /  曾老師***
 
如果您本身或親友有類似以上情形,請立刻來電諮詢,一通電話有可能幫您爭取到一筆不少而且屬於您本來就該有的理賠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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