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做假關節?是否為人工關節?置換人工關節可否請領殘廢給付?

 


 


答:


(1)所謂『假關節』,係指骨折後折骨兩端無法癒合,肢體在斷處可以活動,形成一種關節之狀;相似之情況亦可發生於非機械性骨折,承重之長骨產生去骨現象,造成彎曲及病理性骨折,在骨折處無法鈣化癒合而形成假關節,但非人工關節。
 (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加保有效期間因傷病置換人工關節,經治療1年以上尚未痊癒,致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1/3以上,並經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殘廢或永不能復原者,得於診斷殘廢之日起2年內檢具勞工保險殘廢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載有殘廢詳況之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等,洽投保單位向勞保局申請殘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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