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載:(車禍)肇事悔賠償 85歲發明師脫產...
依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惟此必須是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始應依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處斷,
若在強制執行實施後,僅將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予以損壞、除去或污穢,並無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自己財產之可能,即應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妨害公務罪,無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適用之餘地
(參見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非字第二十八號判例要旨)。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侵害債權罪)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債權人撤銷權)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肇事悔賠償 85歲發明師脫產
更新日期:2010/11/03 04:11
54萬分36期 只付3期
〔自由時報記者何瑞玲/台北報導〕發明教師變被告!擁有10多項發明專利的85歲退休教師楊德岑,去年在台北縣鶯歌與蔡女發生車禍,經調解允諾分36期賠償54萬元,付了3個月,撐過6個月告訴期限後,拒絕再付錢,還將名下房產過戶他人、帳戶提領一空,涉嫌脫產,板橋地檢署昨天依毀損債權罪起訴。
楊德岑曾說,「生活中有太多不好用或不方便的地方,只要肯動腦筋,就有機會成為發明家」,但他這次動腦筋,似乎用錯地方。
拖過6個月告訴期
被害人蔡女認為,楊德岑是假意和解,為了拖過車禍傷害的6個月告訴期,涉嫌詐欺;但檢方認為,楊德岑與蔡女的車禍傷害告訴案,鶯歌鎮調解委會員已調解成立,由楊德岑從98年8月到101年7月止,按月給付1萬5千元和解金,但楊只給付3期,還將名下鶯歌鎮房地產,設定抵押權給韓姓友人,並向韓某借款30萬元,99年1月將19萬餘元退休俸提領一空,再將名下房子過戶給不知情陳女,犯行是為避免蔡女求償,觸犯的是毀損債權罪。
檢考量年紀 求刑6月
楊德岑到案後坦承犯行,檢方考量他年事已高,因一時失慮誤觸法網,求刑6月,並請求法院給予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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