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網路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620000010KK00141

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2條第4項 
本法所稱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 

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7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32條 
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保全或假執行時,法院得減免其供擔保之金額。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11條第1項 
勞資爭議之調解,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應於接到當事人申請調解或依職權交付調解之日起七日內,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之。 
 

勞工訴訟輔助辦法 
第 4 條 
勞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訴訟,得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申請補助律師費。但顯無勝訴之望或顯無實益者,不予補助:三、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致傷病、殘廢或死亡,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者。 


承上,依您所陳您父親中風,按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4項規定應屬職業災害,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補償您醫療、工資及殘廢等,這是補償責任,不論有無過失,不補償已違上開法條規定。倘若雇主亦有過失,復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規定,尚須負擔賠償責任。 
又,雇主未依法對勞工職災補償,如欲爭取權利,得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調解。 
若無效,自得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規定,提起民事訴訟,並得依勞工訴訟輔助辦法第4條規定,向勞委會申請相關律師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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