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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隔天死亡》農保殘廢給付訴願爭取到
五十六歲葉 姓農民於九十九年十一月被確診甲狀腺 癌,去年五月廿四日申請農保殘廢給付, 未料隔天廿五日死亡,勞保局認為治療未滿一年而拒賠,但家屬認為他從九十九年 二月就出現症狀開始治療,因此尋求訴願 管道,今年終獲給付四十萬八千元。
勞保局原以治療未滿1年拒給付 農保喪葬津貼只給付十五萬三千元「死 定價」,一般重病傷殘個案若知「來日不多」,寧可先退保來申請殘廢給付,最高 第一級身心障礙程度可領到四十多萬元。
這件「差一天」申訴案例,也適巧碰上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新、舊法修 法過渡期,舊法規定「治療一年以上尚未 痊癒」、身體遺存障害的適用條件,民國 九十九年一月修正「經治療後,症狀固 定」,今年一月才生效實施,衍生新舊法 適用問題。
葉姓農民於九十九年二月底就出現膝窩疼痛、皮下腫瘍症狀,並作組織切片及後 續切除治療,五月十九日開具身心障礙 (殘廢)診斷書。
勞保局認為,葉先生是在九十九年十一 月初診,一○○年五月十九日診斷身心障 礙,尚未滿一年且仍住院治療中,而且甲狀腺全切除,非屬農保殘廢給付標準表明 定的「器質性障害項目」,新法公佈未施 行前適用舊法條文。
葉家不服表示,人的壽命可活多久?只 有上帝知道,怎能倒果為因,申請障礙給 付後死亡,就主觀認定「症狀未固定」。
中華民國勞務士協會理事長張凱翔表 示,障礙給付在母法中,並無所謂的「器 質性障害」,治療終止與否,應屬特約醫 院的診斷認定事實,並非所有殘廢都要一 年、或只要經一年以上就認定治療終止或 症狀已固定,也因此爭議,各界才會促成 修法。
家屬提起訴願再補治療證明 由於勞保局不給付,葉家向「農民健康 保險監理委員會」提起爭議審議也被打回票,再向內政部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出 具病歷證明九十九年二月已開始治療,訴 願委員會還未開,勞保局再慎重內部審查,今年一月中旬發函改核定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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