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問:
加保前一耳就聽不到了.這樣還能申請勞保殘廢給付嗎?
一.失能給付標準
- 兩耳聽力平均閾值在90分貝以上者
- 兩耳聽力平均閾值在70分貝以上者
- 一耳聽力平均閾值在90分貝以上者
- 一耳聽力平均閾值在70分貝以上者
二.因此
1. 如果加保前完全聽不到(沒有加重),應無法請領勞保殘廢給付
2. 如果加保勞保前勉強還可以聽到,現在加重.或許有機會可以申請
勞保聽力失能的差額
網友問:
加保前一耳就聽不到了.這樣還能申請勞保殘廢給付嗎?
一.失能給付標準
二.因此
1. 如果加保前完全聽不到(沒有加重),應無法請領勞保殘廢給付
2. 如果加保勞保前勉強還可以聽到,現在加重.或許有機會可以申請
勞保聽力失能的差額
一參加農保是農會會員
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勞委會解釋關於被保險人於退職退保領取老年給付後,始診斷殘廢,提出申請殘廢給付,可否再給予殘廢給付疑義。
(1)按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規定,被保險人因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終止後,領取普通傷病給付期滿或其所患經治療1年以上尚未痊癒,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永久殘廢或永不能復原者,得請領殘廢給付。另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77條規定,依本條例第53條第1項及第54條第1項所稱治療終止,指被保險人罹患之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之狀態。次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78條規定,依本條例第53條及第54條規定,請領殘廢給付者,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永久殘廢或永不能復原之當日為本條例第30條所定得請領之日。為免發生爭議並保障被保險人給付權益,貴局審核殘廢給付,應以醫師視其罹患之傷病、治療療程及障害狀況經診斷符合同條例第5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7條、78條等相關規定之實際殘廢之日為審定殘廢之日,是以被保險人退職退保領取老年給付後,如審定殘廢之日非屬保險有效期間,自不得核給殘廢給付;如審定殘廢之日(非屬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係屬保險有效期間,於2年請求權時效內,自得依規定請領殘廢給付。
(2)對於退保後始請領殘廢給付之案件,如於其實際殘廢之日認定事實有需要時,貴局自得再就其病歷、其他佐證資料予以判定,請專科醫師就其實際殘廢發生日予以認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10月9日勞保2字第0920045000號書函
勞保被保險人於退保後1年內診斷為非終身無工作能力,並領取失能給付者,其後請領老年給付時,仍應准予給付,不得將其原領失能給付收回。至領取老年給付後始請領失能給付者,其失能給付應不予給付。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11月4日勞保2字第0980140438號函: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另同條例施行細則第69條規定,請領失能給付者,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為得請領之日。爰此,被保險人於退保後1年內診斷為非終身無工作能力,並領取失能給付者,其後請領老年給付時,仍應准予給付,不得將其原領失能給付收回。至領取老年給付後始請領失能給付者,其失能給付應不予給付。
#退休後中風
#勞保失能給付
#勞保老年給付
#退休金
五十六歲葉 姓農民於九十九年十一月被確診甲狀腺 癌,去年五月廿四日申請農保殘廢給付, 未料隔天廿五日死亡,勞保局認為治療未滿一年而拒賠,但家屬認為他從九十九年 二月就出現症狀開始治療,因此尋求訴願 管道,今年終獲給付四十萬八千元。
勞保局原以治療未滿1年拒給付 農保喪葬津貼只給付十五萬三千元「死 定價」,一般重病傷殘個案若知「來日不多」,寧可先退保來申請殘廢給付,最高 第一級身心障礙程度可領到四十多萬元。
這件「差一天」申訴案例,也適巧碰上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新、舊法修 法過渡期,舊法規定「治療一年以上尚未 痊癒」、身體遺存障害的適用條件,民國 九十九年一月修正「經治療後,症狀固 定」,今年一月才生效實施,衍生新舊法 適用問題。
葉姓農民於九十九年二月底就出現膝窩疼痛、皮下腫瘍症狀,並作組織切片及後 續切除治療,五月十九日開具身心障礙 (殘廢)診斷書。
勞保局認為,葉先生是在九十九年十一 月初診,一○○年五月十九日診斷身心障 礙,尚未滿一年且仍住院治療中,而且甲狀腺全切除,非屬農保殘廢給付標準表明 定的「器質性障害項目」,新法公佈未施 行前適用舊法條文。
葉家不服表示,人的壽命可活多久?只 有上帝知道,怎能倒果為因,申請障礙給 付後死亡,就主觀認定「症狀未固定」。
中華民國勞務士協會理事長張凱翔表 示,障礙給付在母法中,並無所謂的「器 質性障害」,治療終止與否,應屬特約醫 院的診斷認定事實,並非所有殘廢都要一 年、或只要經一年以上就認定治療終止或 症狀已固定,也因此爭議,各界才會促成 修法。
家屬提起訴願再補治療證明 由於勞保局不給付,葉家向「農民健康 保險監理委員會」提起爭議審議也被打回票,再向內政部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出 具病歷證明九十九年二月已開始治療,訴 願委員會還未開,勞保局再慎重內部審查,今年一月中旬發函改核定給付。
生殖器遺存顯著失能,係指:
(一)陰莖大部分缺損或瘢痕等畸形,致性行為不能,因而喪
失生殖機能者。
(二)因瘢痕致陰道口窄狹,陰莖不可能插入,致性行為不
能,因而喪失生殖機能者。
(三)喪失兩側睪丸,或因放射線或化學治療,致不能生育
者。
(四)未滿四十五歲,原有生殖能力,因傷病割除兩側卵巢或
子宮 ,或因放射線或化學治療,致 不能生育者 。
(五)『全子宮切除』和【次全子宮切除】最大的差別就是前者必須將子宮體連同子宮頸全部切除,而後者則是切除子宮體但卻保留子宮頸。
#勞保失能給付
#勞保拒賠
#癌症化療
#陰莖缺損或陰道狹窄或喪失睪丸
白內障如有以下之一情形可申請勞保給付:
3-1 雙目均失明者。
3-2 雙目視力均減退至0.0二以下,未達失明者。
3-3 雙目視力均減退至0.0六以下者。
3-4 雙目視力均減退至0.一以下者。
3-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0.0二以下,未達
失明者。
3-6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0.0六以下者。
3-7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0.一以下者。
3-8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0.四以下者。
3-9 雙目視力均減退至0.四以下者。
3-10 一目失明者。
3-11 一目視力減退至0.0二以下,未達失明者。
3-12 一目視力減退至0.0六以下者。
3-13 一目視力減退至0.一以下者。
一、「視力」之測定:
(一)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二)視力失能之測定,須通過「測盲(Malingering)」檢查。
二、「失明」包括眼球喪失或摘出或僅能辨明暗或辨眼前一公尺以內手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三、「視力失能」、「視野失能」、「調節或運動失能」等有二種以上失能時,得依規定提高等級,但最高等級雙目不得超過第二等級,一目不得超過第八等級。如另有「眼瞼缺損失能」者,不在此限。
此外,勞保被保險人不論罹患何種癌症,只要因施行化學治療或放射線治療(譬如骨盆腔放射治療)而導致喪失生育能力時,就符合勞保第11級「生殖器遺存顯著失能」的條件,可以請領160天的失能保險金。
以最高月投保薪資4萬3,900元來算,被保險人便可領到23萬4,000多元【(43,900元÷30)×160日=234,133元】的失能給付。
權利是給知道的人的,法律也不保護睡著了的權益。900萬勞保民眾千萬要把握時效,別讓該享有的權益白白喪失!
更多新聞在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http://pnn.pts.org.tw/main/?p=7981 ※ 公視新聞網:http://news.pts.org.tw
"現代人工作常接觸電腦,長期打字習慣不良易導致肌腱炎;另外像廚師、量飯店的員工也因長期使用手肘過度,導致職業傷害,為了保障這類勞工的權益,勞委會從9月份開始,將肌腱炎等納入職業病,未來民眾只要經過職業病專業醫師評估,就可依診斷報告,向勞委會申請勞保職災相關給付。
2010-09-04 10:37 時報資訊 【時報-台北電】
常打電腦的上班族有福了!勞委會昨起將肌腱炎納入職業病種類,未來患者經職業病門診醫師確認肌腱炎與工作相關,除就醫可免門診部分負擔外,無法工作時也可享投保薪資五到七成的工資補償,最長可達兩年。
勞委會表示,現代人工作常接觸電腦,長期打字習慣不良易導致肌腱炎;另外像熱炒店廚師、鐵板燒廚師或早餐店員工等,也常因為長期使用手肘過度導致肌腱炎。另外像便利商店及量販店員工,也會因為長期搬貨、上架,導致肌腱炎就醫。
勞委會昨宣布將肌腱炎列入職業病種類,未來若民眾懷疑自己的肌腱炎可能與工作有關,可到職業傷病診治中心或上網查詢網絡醫院(http://www.tmsc.tw/)就醫,由專業醫師評估工作史、環境與疾病相關性後開立職業傷病診斷報告,勞工就可據此申請給付。(新聞來源:中國時報─記者唐鎮宇/台北報導)
三法規:
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項目(101年9月21日修正發布) 第 七 頁
3.7 肌腱腱鞘炎及肌腱炎 負重、重覆動作或用力,不良姿勢等工作引起。
四.如何申請勞保職災相關給付?
民眾如引起肌腱炎可直接向勞保局申請給付,如有疑問可來電諮詢:(03)5349619 或0932-938-778 ;也可以加賴ID:0932938778/曾老師
老農津貼簡介 有鑒於軍、公教及勞工,參加軍、公教或勞保均享有老年給付之保障,而農民參加農保卻沒有老年給付項目,為照顧農民晚年生活,自84年6月起開始發放老農津貼,惟基於社會福利資源不重複配置原則,明定已領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其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申領老農津貼,以避免產生不公平現象。嗣後,考量部分農民早期領取微薄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卻無法申領老農津貼之問題,並將漁民亦納入照顧範圍,乃於87年11月11日修正放寬使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並於87年11月12日前已參加農保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也可以領取老農津貼;但87年11月13日以後再加入農保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則不能領取老農津貼。 又基於國家資源之有效利用及社會公平正義,以照顧真正經濟弱勢的老年農民,於100年12月21日修法新增排富之規定,並考量為使農、漁民及社會大眾充分瞭解調適,特別訂定1年的緩衝宣導期,自102年1月1日起新申請領取老農津貼的人才開始適用,也就是說,101年12月31日前已年滿65歲並提出申請的人不受排富規定的限制。 102年度老農津貼排富規定之所得審查,已公告係採計100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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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1年12月28日農輔字第1010051944A號公告,該會審查102年度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4條第3項第1款所定最近一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係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100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為基準。
有參加農保,以後可以領老農津貼嗎?要怎麼申請?每個月可以領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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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詢問已退保農民得否續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案?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87年11月11日奉 總統令修正公布實施,本條例修正後,將申領時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納入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發放對象中,且針對因84年6月8日發布施行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中排除條款之規定,致不能申領福利津貼者,明文規定得追溯至84年6月申請補發。修正後之申領資格為:「一、年滿65歲;二、申領時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加保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者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者。」上述所稱「申領時」,依本辦法第2條規定係指「提出申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時」;綜上所述,於申領本津貼時符合申領資格,於日後雖因領取農保殘廢給付而退出農保,仍得繼續領取本津貼。至於申領本津貼時,已因領取農保殘廢給付而退出農保者,因其申請時不具農保被保險人身分,不符本津貼申領資格,自不得申領本津貼。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年7月12日(88)農輔字第88007152號書函〕
請領農保身心障礙給付後被退保,老農津貼是否可繼續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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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經開始領取老農津貼的人,就算請領農保身心障礙給付後被退保,還是可以繼續領取老農津貼至往生為止;只是退保日期如果是在老農津貼申請受理日之前,老農津貼就不能再繼續請領,且前已領老農津貼須退還勞保局。但是,如果在還沒有申請老農津貼之前,就因請領農保身心障礙給付被退保,就不能再請領老農津貼。
我是在87年11月13日以後領取勞保老年給付的人,請問我可以領老農津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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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申請的老農津貼會在什麼時候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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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農津貼每個月20日(遇假日提前)會以電腦自動轉帳方式撥入您指定的農、漁會信用部帳戶(含信用部經銀行承受的銀行)或郵局帳戶。
老農津貼排富規定實施時間及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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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於100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新增排富之規定,並考量為使農、漁民及社會大眾充分瞭解調適,訂定1年的緩衝宣導時間,自102年1月1日起新申請領取老農津貼者才開始適用,即「排新不排舊」。因此, 101 年12月31日前已年滿65歲並提出申請的人即不會受排富規定的限制。
提出申請時因土地房屋的價值合計超過500萬元而不符老農津貼申領資格,如果經過異動後已未超過500萬元,是否仍可領取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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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定,有土地房屋價值合計超過 500 萬元之情形者不予發給老農津貼,或停止發給至其原因消失之當月止。所以如有土地房屋異動後已符合請領規定者,得檢具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個人財產證明文件或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資料,向勞工保險局提出。經審核已符合請領資格者,將自不合格原因消失之次月起發給老農津貼。
配偶、子女、扶養人的所得及土地房屋之價值是否會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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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本人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達到50萬元以上或本人所擁有的「農業用地」、「農舍」、「無農舍且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及土地」以外之土地房屋價值合計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才會受影響。配偶、子女、扶養人的所得及土地房屋之價值均不計算在內。
沒有農舍,只有自住房屋一棟500萬元,另有建地一筆公告現值300萬元,是否將被排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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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定,沒有農舍,其個人所有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價值未超過400萬元,可不計算其價值;超過400萬元者,得扣除400萬元。
因此,如果唯一自住的房屋,其土地公告現值加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500萬元,依規定可扣除400萬元,該房地產價值列入計算100萬元(500萬元-400萬元),另再加計建地價值300萬元,合計400萬元(100萬元+300萬元),未達排富限制,仍可申領老農津貼。
把土地過戶給子女,會影響我的農保資格嗎?
我爺爺今年已九三歲,他想將名下唯一的土地過戶給我,不知會因此喪失農保資格。而無法再領老農津貼及其它權益。
http://www.bli.gov.tw/sub.aspx?a=Db2qVG7zwrY%3d
16. 我想把土地過戶給子女,會影響我的農保資格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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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持自有農地參加農保,須符合平均每人土地面積0.1公頃以上,及其他加保之資格條件。加保後如果因為土地過戶、繼承、分割或買賣等原因,導致土地面積不足提 供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或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以外之被保險人不同戶 ,就喪失農保加保資格。但年滿65歲以上農保加保年資滿8年之被保險人不受此限。
1. 如果農地過戶後爺爺與您為同一戶籍.戶籍在農地所在
鄉鎮則可以持續農保
2. 如果土地過戶後您戶籍未在農地所在鄉鎮則爺爺需保有
一點點農地.不須 0.1 公頃 .如果都沒有土地則農保身份
即為取消.日後不能請領農保的身心障礙殘廢給付.喪葬
津貼 153000 元.老農津貼 7000 元則不受有無農地限制
(資料來源:網路+勞保局)(請注意:讀者參考請自行留意法令變動)
10. 我領了勞保老年給付後,是否還可以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如果可以,那我之後再受僱工作並參加勞保的職災保險,會影響我的國民年金加保資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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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勞保局)
傷病給付申請書
□1.未取得任何薪資或報酬(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2.取得部分薪資或報酬(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3.已取得原有薪資或報酬 (不得請領,惟請下列假別者仍得請領給付,請勾選:□特休假
□排休□彈性假□輪休假□加班補休)
□4.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取得職災補償(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
一.以上3.取得原有薪資者,不得請領傷病給付
二.以上□4.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取得職災補償,仍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勞工雖已受領雇主依勞動基準法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予之補償,惟所稱「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係指補償費用之標準,與工資不同,故非屬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之「原有薪資」,仍得依該條例之相關規定請領職災傷病給付。
11. 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按原領工資數額取得補償費用者,如何辦理請領傷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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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2月21日台89勞保3字第0005758號函釋規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中所稱「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係指補償費用標準,與工資不同,非屬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之「原領薪資」。故被保險人已受領補償費用,仍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至雇主已先行支付之補償費用,仍得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規定,向該名員工或其受益人要求予以抵充,雙方如有爭議,因涉及勞動基準法問題,建請向公司所在地之縣(市)政府之勞工行政機關申請調解處理。
結論:所以如所發給金錢名目為[補償金]則可以申請勞保職業災害傷病給付.如果是[工資]則不能申請
(資料來源:網路)
一.問題的提出:
開診斷書為何成為醫師的夢靨? 聽聽看醫師以下精闢的說法!
■ 蔡瑞章
開立診斷書、診斷證明,或醫師證明,成為醫師揮之不去的夢魘,甚至有醫師因為開立診斷書而官司纏身。
診斷書的形式與內容,可說已經過度多樣化。有的診斷書是為了請假用,病人要求註明需要休息多久;有的診斷書是為了復職用,需要註明病患已經復元可以工作;有的是為了當護身符或準備訴訟用,例如驗傷證明;有的診斷書是為了請領保險給付,除了病名及治療過程之外,還需要註明住院幾天,門診幾次;有的診斷書是為了證明病患已經部分或完全失去了工作能力,例如殘障證明;還有為了免服兵役、為了申請外籍看護工、為了搭飛機、為了退休、為了換工作…等等。
可是,醫師真的有能力及精力能證明這麼多事嗎?要證明一個人有病比較容易些,但是要證明一個人健康,已經完全復元則相對較困難。要預測病人需要休息幾天較容易,要預測病人要休息幾個月,能否完全復元,是否會有突發的變化,是否會有合併症或後遺症,能否工作等,錯誤的機會相對提高,倒不如去問算命的較合適。此外,有很多事情並非醫師可以證明的,例如自覺的症狀(頭痛、暈、酸痛、麻等),外傷的原因(車禍、被打)等。
有些診斷書牽涉到高額的金錢給付,像殘障診斷書或殘廢證明,受到黃牛及一些投機份子的覬覦,醫師也承受很大壓力。有些尚未完全符合條件的病患故意誇大,甚至偽裝病情、冒名就診,醫師也未必有能力辨識出來。工作能力的判定更是困難,何謂終生僅能從事輕便工作?何謂終生無法從事任何工作?兩上肢功能全廢大部分可能終生無法從事任何工作,卻有知名的口足畫家;兩下肢功能喪失終生依賴輪椅的人,很多人轉型從事電腦工作也獲得成功。
近年來的外籍看護工申請書更是困擾。開始時要求醫師在每一項勾選的項目都要蓋章,後來由於無法杜絕偽造申請書的弊端,又要求要兩位醫師判定才有效;現在變本加厲,要求醫師必須要蓋章再加上簽名才有效。
懇請大家饒了醫師吧!要申請保險給付的,請憑醫院繳款收據請款;並請確定診斷書的公信力,總不能因為有偽造診斷書的情形而要求醫師在每張診斷書都吐口水以便日後做DNA比對;最後,請簡化診斷書,讓醫師只開一種診斷書,說明病人的病情、病程及治療結果;醫師可以做建議,但不做預測;至於要准幾天假、是否准予復職、是否准許申請外勞,則請相關單位依職權判斷;而茲事體大的殘障給付及兵役相關問題,則最好有專責機構認定。
終究,醫師專心於醫療工作才是病患之福吧!
(作者為台大醫學院光電生物醫學研究中心暨神經外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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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規依據:
行政院衛生署曾於93年6月25日通函各縣市政府衛生局,
依醫療法第76條規定,醫療機構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開給診斷書,請各衛生局轉知所轄醫療機構,如遇民眾申請勞、農保殘廢診斷書,得依病患病情據實開立,至其是否符合保險給付條件,則由該管主管機關(即勞保局)逕為審核
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
醫療法 第 四 章 醫療業務
依醫療法第76條規定:
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
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
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
前項診斷書如係病人為申請保險理賠之用者,應以中文記載,所記病名如
與保險契約病名不一致,另以加註方式為之。
醫院、診所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醫師法 第三章 義務 第17條
醫師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
死產證明書之交付。
Q:小敏大學畢業後,很幸運的在一家大型餐飲事業找到人事助理的工作,最近有幾個同事想辦理留職停薪,向她詢問留職停薪期間是否還能繼續參加勞保,她也不太清楚,想請問勞保局下列哪種情況,於留職停薪期間能繼續加保呢?【A】同事因罹癌目前接受化療、【B】同事想請育嬰假自己帶剛滿1歲的女兒、【C】同事預計3個月後要出國念書、【D】同事收到兵單,下個月要入伍了、【E】同事因父親年邁且身體狀況不佳需人照顧。
A:
哪些人可以在留職停薪期間繼續加保呢?
勞工保險是在職保險,即有實際從事工作者,才能參加勞工保險,但是依據勞工保險條例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勞工留職停薪期間卻例外可以繼續參加勞保只有以下原因:【1】應徵召服兵役、【2】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1年,職業災害未超過2年、【3】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4】任職滿1年(備註),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育嬰留職停薪,投保單位如遇員工因上述情形願意繼續加保者,只要為其填寫「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服兵役、留職停薪、因案停職繼續投保申請書」或「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寄送勞保局辦理登記即可。
所以,小敏的同事A、B、D皆符合續保規定,小敏只要在他們留職停薪開始時提出續保申請即可,又同事C、E因不符合續保的規定,請於同事C、E最後一個上班天先辦理退保,等他們復職時再申報加保。
留職停薪續保期間的保險費如何負擔呢?
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原由投保單位負擔的保險費不須繳納(但投保單位如為公家單位,則仍應由各機關、學校自行編列預算支應),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的保險費,可申請遞延3年繳納,保險費繳款單將在遞延繳納期限屆滿時寄給被保險人;如選擇不遞延繳納者,保險費繳款單則會按月寄給被保險人,請被保險人收到保險費繳款單時依限繳納。
除了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的被保險人保險費計收方式較特別外,其他原因繼續加保的被保險人於續保期間,其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仍由投保單位負擔,由本人負擔部分,有給與者於給與中扣繳;無給與者,由投保單位墊繳後向被保險人收回。
備註:
1.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已於103年12月13日修正,「任職滿一年」 條件目前調整為「任職滿6個月」。
2.勞動部104年4月27日令示,放寬雇主優於該法令規定同意受僱者任職未滿6個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亦可繼續參加原有的社會保險。
資料來源:勞保局https://www.bli.gov.tw/print.aspx?a=52W48%2BBMncM%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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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年近五旬的楊姓中餐廚師,奉獻「灶腳」卅四年,疑吸入過多油煙罹患肺腺癌,日前獲勞動部鑑定通過罹癌與「執行職務」有關,成為廚師「職業性癌症」首例。不過,等不到職災鑑定成功,楊姓勞工去年四月已過世。 (版主註解:遲來的正義 已不是正義!)!)(勞保局還常說很容易,自己辦就可以了...) (自己辦的結果是...到死也辦不出來...真令人感傷!) 勞保局說,確認為職業病後,楊姓廚師的包括傷病、失能和職災死亡等勞保給付,將可比非職災多領八十多萬元。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長傅還然說,楊姓廚師二○一○年五十歲時發現罹患肺腺癌,自認與從事廚師卅四年、長期暴露在高溫油炸環境吸入過多油煙有關,向勞保局申請職災給付,但遭否決。 (版主註解:申請勞保給付,真的很困難!) 隨後他再赴成大職業病防治中心取得醫師開的職業病診斷證明,二度向勞保局叩關仍未果,二○一一年十月向勞動部職業病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訴。 傅還然說,職業病認定有四大關鍵,包括罹病證據、罹病時序、危害因子暴露證據及個人因素等,其中最難的就是罹病證據,要如何證實肺腺癌與長期吸入油煙有關。他說,鑑定委員會經兩年多調查、蒐集流行病學資料,並由衛福部統計分析全國及廚師罹患肺腺癌的登錄資料、建立本土流行病學研究基礎後,才確認楊姓廚師罹癌與執行職務有關。 勞動部強調,職業病鑑定委員會共有十七名委員,其中有十二人是職業病專科醫師,該案前後歷經四次開會,最後一次會議確認鑑定結果時,十四名出席委員中有十一名投下贊成票。 成大職業病防治中心表示,不清楚是哪位醫師開立這分證明、依據為何,截至昨晚截稿前,防治中心無進一步回應。 防治中心指出,醫師會依照病患工作環境、身體狀況及流行病學的證據,三者互為判斷關鍵,開立職業病診斷證明。油煙常被指為罹患肺部疾病的原因,但至今無法斷定直接關係。 中心表示,高醫曾發表油煙恐造成做菜的家庭主婦罹癌的文獻,該文獻常被拿來作為油煙影響健康的參考,結合病患工作環境及健康狀況,作為判定職業災害的依據。 |
國內勞工職業病的認定和補償比率,相當的低,遠低於國際水準,只有韓國的20分之一,北歐的100分之一。學者呼籲,台灣應該成立一個獨立的職災保險專責機關,專門從事職災的認定與理賠,才不會讓從事高危險性工作的勞工,人心惶惶。
數十位勞工家屬捧著死去親人的照片,控告前美國RCA桃園廠,因為有機溶劑污染,導致上千名勞工離癌,超過兩百位勞工死亡,並要求24億的賠償。但這個纏訟十多年的跨國案件,因為受害的勞工,沒有能力舉証,工作上導致罹癌清潔劑的名稱和成份。政府和資方也都沒有保留資料,証據不足,因此始終求償無門。
但要求資方舉証也有相當難度,加上多數勞工又對於職業傷病和工作之間的關連性,沒有足夠認知,讓職業傷病的認定更加困難,而這也導致台灣職業病的認定和補償比率,遠低於國際水準,只有韓國的20分之一,北歐的100分之一。有學者指出,問題就出在,台灣沒有一個獨立的職災保險專責機關。王榮德說,除了一定要立法成立職災社會保險的專責機關,同時也要和健保醫療照顧制度作適度區隔,才能提升職業瘍病的診斷率,幫忙受災者復工。
勞保老年給付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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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沈玉芬
高雄王先生問: 勞保老年給付好複雜,有人五十歲就能領,有人卻要到六十歲,聽說以後還要到六十五歲才能領。除了可以一次領外,也可以按月領年金,而且不同的請領方式,金額的計算標準也不一樣。
到底勞保老年給付的內容為何?可以用幾個案例做說明嗎?
最早勞保老年給付是採一次給付,只要被保險人的年齡與年資達到規定標準,就可以在退職當時提出老年給付申請,九十八年勞保年金制上路後,除了保留原來的一次給付外,又多增加了年金給付與一次金給付兩種。因此,目前勞保老年給付的類型就區分為「老年年金給付」、「老年一次金給付」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三種。
勞保老年給付分為三大類型 不論哪種類型,請領資格與給付標準的規定都不大一樣,分別說明如下:
一、老年年金給付 有下列三種狀況之一的被保險人,可以請領勞保老年年金: 1.年滿六十歲,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並辦理離職退保。 2.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的工作(譬如高壓室內作業及潛水作業等)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 3.年滿六十五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而併計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的年資後已滿十五年。但給付的年資仍以實際投保勞保的年資為計算標準。
◎請領年齡一○七年開始提高 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的年齡,目前訂為六十歲,但到了一○七年就會提高到六十一歲,一○九年再提高為六十二歲,一一一年為六十三歲,一一三年為六十四歲,到了一一五年以後就都要到六十五歲。也就是說,只有四十六年以前出生的人才能在六十歲請領年金,五十一年之後出生的被保險人,都必須等到年滿六十五歲才能請領。
◎提前領減額,延後可領增額 如果保險年資已滿十五年,但尚未符合法定請領年齡時,勞保條例也設有提前請領的機制,但是每提前一年,就要按給付金額減給四%(稱為減額年金),最多可提前五年共減給二○%,也就是年金額必須打八折。相反的,如果保險年資已滿十五年,且已符合法定請領年齡,但卻延後請領時,則年金額會增給,每延後一年按給付金額增給四%(稱為增額年金),最多增給二○%。
◎危險工作者五十五歲就能領 如果被保險人是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的工作,只要加保年資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就能領老年年金。換句話說,從事高壓室內作業及潛水作業這兩類工作的勞工,可以提前五年請領老年年金,但關於請領年齡未來會提高及增額年金的規定都跟一般勞工一樣,亦即到了一○七年請領年齡提高為五十六歲。但是領增額年金的部分,則跟一般勞工一樣必須到六十一歲才符合,到一○七年則必須等到六十二歲。
◎勞保湊國保也能領年金 如果勞保年資未滿十五年,但曾參加過國保的話,只要在六十五歲請領國民年金當時,勞、國保年資合計達十五年的話,被保險人也可請領勞保老年年金。只是給付的年資仍以實際參加勞保的年資為計算標準。譬如被保險人今(一○一)年六十歲退休,勞保年資十三年,退休後改加國保到六十五歲時除了可領國保年金外,因為十三年勞保加五年國保為十八年,已達請領老年年金的標準,但在計算給付金額時,仍以十三年勞保年資計算老年年金。
◎年金額按月投保薪資及年資計算 勞保老年年金的給付標準,是按被保險人的平均月投保薪資及年資依下列兩種方式擇優發給: 1.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七七五%+三○○○元 2.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一.五五%
二、老年一次金給付 如果被保險人已達法定請領年齡(一○六年前是六十歲),但保險年資未滿十五年的話,就無法請領老年年金,必須改領老年一次金。老年一次金的請領年齡與老年年金一樣,也是從一○七年起逐步提高,每兩年提高一歲,到一一五年最高為六十五歲。 至於老年一次金的給付標準,是依加保年資計算,年資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但超過六十歲以後的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
三、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除了老年年金與老年一次金外,如果被保險人在勞保年金制實施(即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前就曾參加過勞保的話,只要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也可以改選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1.男性被保險人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退職者。 2.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3.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的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4.參加保險的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5.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的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必須是在職、在保中 不論是老年年金或一次金,只要符合規定年齡與年資就可申請,不管申請當時被保險人是否在工作中(在職)且參加勞保(在保)中,但若想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的話,就必須符合在職且在保的條件。也就是說,只有正要退出職場的被保險人,才能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若是勞保斷保族(指曾保過勞保但後來中斷者),因為不符合在職且在保的條件,就不能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只能申領老年一次金或老年年金。
◎六十歲前最高能領四十五個月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的計算標準,也是依保險年資計算,每滿一年,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保險年資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被保險人超過六○歲繼續工作者,超過六○歲以後的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合併六十歲以前的年資,最高以五○個月為限。 |
根據勞工殘廢診斷書及醫生測試標準,各級肌力所代表之意義
5分→正常肌力
4分→居於5分與3分之間,運動可能正常,但比檢查者力量小一點
3分→抗地心引力
2分→可水平移動
1分→肌束活動
0分→完全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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