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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範例
http://www.tyc.moj.gov.tw/ct.asp?xItem=452167&ctNode=20335&mp=012
2.法條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及請求範圍)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第488條(提起之期間)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3.可省訴訟費
4.範例:
例如小明被自小客駕駛甲碰撞車禍致頭外傷,雙方調解談判破裂,小明可對自小客駕駛甲提告刑法過失傷害罪
經檢察官偵查後起訴自小客駕駛甲,,,此時小明可依刑事訴訟法對自小客駕駛甲提附帶民事起訴
5.裁判字號:98,北交簡附民,16
【裁判字號】 | 98,北交簡附民,16 |
【裁判日期】 | 980505 |
【裁判案由】 |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事訴訟 |
【裁判全文】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8年度北交簡字第534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 ,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刑事訴訟法之 「簡易程序」,係法院簡易庭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無「訴 訟」可言,蓋其若要訴訟,必須適用通常程序。因此,所謂 「訴訟」應指案件繫屬中之「程序」而言,亦即簡易程序之 附帶民事訴訟,重在「民事程序」附帶於「刑事程序」,非 在「民事訴訟」附帶於「刑事訴訟」,申言之,在刑事訴訟 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若在辯論終結之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 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 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 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其故在此。反之,在簡易程序, 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 程序可資依附,如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然須待提起上訴 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 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進而言之,在刑事通常訴訟程序 ,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案件尚未判決,其訴訟繫屬尚在,猶 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舉輕以明重,在刑事簡易程序, 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即無程序可 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2年法律座談會)。 二、原告主張本件被告車禍過失致原告傷害,造成其受有醫藥費 等損害,並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440,100元。 三、經查,原告主張本件被告所涉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已於98年 4月15日判決,並於同年4月17日送達被告在案,此業經本院 調閱98年度北交簡字第534號過失傷害案件查證屬實,原告 於98年4月30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開說明, 顯有未合,故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十日內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朱小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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