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5)台勞動三 字第 100018 號 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1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59 條 ( 73.07.30 )
要旨: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能工作疑義
全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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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係指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勞動契約中所約定之工作。至於雇主如欲使勞工從事其他非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應與勞工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