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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退休後發生中風還可申請殘廢給付嗎?

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勞委會解釋關於被保險人於退職退保領取老年給付後,始診斷殘廢,提出申請殘廢給付,可否再給予殘廢給付疑義。
 (1)按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規定,被保險人因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終止後,領取普通傷病給付期滿或其所患經治療1年以上尚未痊癒,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永久殘廢或永不能復原者,得請領殘廢給付。另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77條規定,依本條例第53條第1項及第54條第1項所稱治療終止,指被保險人罹患之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之狀態。次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78條規定,依本條例第53條及第54條規定,請領殘廢給付者,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永久殘廢或永不能復原之當日為本條例第30條所定得請領之日。為免發生爭議並保障被保險人給付權益,貴局審核殘廢給付,應以醫師視其罹患之傷病、治療療程及障害狀況經診斷符合同條例第5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7條、78條等相關規定之實際殘廢之日為審定殘廢之日,是以被保險人退職退保領取老年給付後,如審定殘廢之日非屬保險有效期間,自不得核給殘廢給付;如審定殘廢之日(非屬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係屬保險有效期間,於2年請求權時效內,自得依規定請領殘廢給付。
(2)對於退保後始請領殘廢給付之案件,如於其實際殘廢之日認定事實有需要時,貴局自得再就其病歷、其他佐證資料予以判定,請專科醫師就其實際殘廢發生日予以認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10月9日勞保2字第0920045000號書函
勞保被保險人於退保後1年內診斷為非終身無工作能力,並領取失能給付者,其後請領老年給付時,仍應准予給付,不得將其原領失能給付收回。至領取老年給付後始請領失能給付者,其失能給付應不予給付。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11月4日勞保2字第0980140438號函: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另同條例施行細則第69條規定,請領失能給付者,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為得請領之日。爰此,被保險人於退保後1年內診斷為非終身無工作能力,並領取失能給付者,其後請領老年給付時,仍應准予給付,不得將其原領失能給付收回。至領取老年給付後始請領失能給付者,其失能給付應不予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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